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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關於放寬土地佔有的條件限制和自由使用地產以 及農村居民的人身關係》,史稱&ldo;十月敕令&rdo;。法令規定,廢除一切人身隸 屬關係,世襲的、非世襲的及契約的依附關係一概取消。宣佈自 1810 年聖馬 丁節(11 月 11 日)起,再不允許存在莊園農民的隸屬關係,整個普魯士王 國從此&ldo;只有自由人&rdo;,農民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可以離開土地自由選擇 職業和結婚等。法令同時確認,貴族、地主、市民、農民均可自由經營工商 業,撤銷對土地自由處理的一切限制,市民和農民可以購置莊園的地產。
為了扶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刺激莊園地產的資本化,確保農業改 革順利進行,施泰因又著手進行市政改革。1808 年 11 月 19 日發布了《普 魯士王國各城市法規》,規定:城市有自治權,有財政、教育和公共事務管 理權,國家只保留對城市的最高監督權、司法權和部分警察權;城市的行政 中心是市議會,議員由市民無記名投票選出。按法規確定,年收入在 150 塔 勒(大城市為 200 塔勒)的市民就有選舉權。這就摒棄了以出身決定人的社 會地位的封建等級觀念,確認了以財產和收入決定人的社會地位的資產階級 法則。根據法規要求,1809 年 4 月,柏林舉行首次普選,156 萬居民中有
11 萬人參加選舉,選出的議員 102 名均為有產者階級。工商業資產階級開 始執掌城市的權力,封建行會受到嚴重的削弱。施泰因甚至準備把這一改革 推向農村,實行鄉村自治,後因被解職未能實現。
國家行政改革,是施泰因採取的第三個行動。國家機關的癱瘓狀態和政
治的黑暗混亂局面,使施泰因深感必須革除貴族專權的行政管理制度。
1808 年 11 月 24 日,他發布一個《改善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機構的規章》。 據此,取消國王內閣,解散總管理局,成立內務、財政、外交、軍政、司法 五個部,負責國家事務,還計劃在五個部之上設立一個國務院作為最高的行 政機關,國務院任命各省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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