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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這樣的制度創新動力,但同時也需要《憲法》制度的鞏固和政治大局的穩定,因而,把擴大基層*明確在特定的範圍內自然被視為一種穩妥的選擇。在這樣的選擇下,將延伸到基層政權的基層*回落到基層自治的空間,自然就成為國家對社會*需求的必然反應。
總之,擴大基層*是國家與社會的共同需求,但各自的出發點略有差異。基層*發展要在劃定的空間中同時滿足國家與社會的需求,關鍵在於深化基層*,其核心就是擴大基層*的自治性和參與性,即讓人民群眾能夠在這個空間以及這個空間所形成的*舞臺上充分行使其*的權利,實現當家作主。雖然基層政權的*執行不包括在基層*之中,但不斷深化的基層*必然會對基層政權的*化產生深刻的影響,從而產生推動國家*整體成長的政治發展效應。所以,中國目前的基層*格局是:其空間在職代會、居委會和村委會,其主體就是人民群眾或者說是公民,其要求是*選舉、*決策、*管理與*監督,其效用在於自治、維權、公益、參與、協商和監督,其基礎是社會的發育和基層政權的*化和法制化,其觸及的領域有政黨、政府、社會、企業和團體。
公民協商與中國基層民主發展(3)
公民協商:擴大基層*的有效路徑
顯然,在中國社會,擴大基層*的本身就是深化基層*,使基層*制度有效執行起來,承載起其應該承載的使命。從國家與社會對基層*的期待來看,中國基層*發展要同時獲得國家與社會的支援,必然要保持4個規定性的有機統一,即群眾性、有序性、自治性與參與性。所以,基層*的深化,就必須深化這4個方面,並將其整合為推動基層*發展的動力。為此,基層*建設可以從多方面進行努力,其中就應該包括公民協商體系與機制的建設。相比較而言,公民協商對基層*建設和發展具有綜合性的效應,因為,公民協商本身就充分體現了*的群眾性、有序性、自治性和參與性。
實際上,在中國基層*中,不論是城市的居民委員會,還是農村的村民委員會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會議,本身都已經具備公民協商的機制與平臺。在城市,有居民會議,年滿18歲以上的居民都可參加居民會議,而且《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在農村,有與居民會議完全類似的村民會議。在企事業單位,《工會法》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除了這些法律規定的制度基礎之外,公民協商在中國基層*中的執行還有良好的社會基礎。基層*的主體就是人民群眾,就是公民。由於中國實行的不是競爭性的而是合作性的政黨制度,所以,參與基層*的人民群眾之間沒有過多的黨派界限,可以直接以公民的身份參與基層*生活。中國的社會和政治結構形態為公民協商的成長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社會條件。
然而,在基層*的建設和發展中,雖然有協商的*行為,但沒有形成公民協商的概念與機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們沒有公民協商的傳統,這也與以往我們缺乏自治政治的傳統有關。二是我們的基層群眾自治一直沒有擺脫政治與行政的過度控制和干預。因為,在這樣的情形下,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無法完全自主發展,形不成成熟的自治需求。沒有成熟的自治需求和自治實踐,就不可能在現有的制度空間和制度平臺上自覺地發育出公民協商。三是人民群眾作為現代公民在社會中獲得獨立存在的時間不長,因而,其公民意識和公民能力都還不健全,整個社會也沒有達到成熟公民社會的水平。這些原因在說明公民協商發展有限的同時,也說明了公民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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