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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效益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是波斯納的經濟分析法學將其引入法學聖壇。經濟分析法學中典型的效益觀為“庫斯定理”,庫斯認為:法律制度歸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實質是以效益為軸心的。(《社會代價問題》)所以我們追究“一妻”地位維護的效益價值也是十分必要的。
如前文所述,我國的封建時代多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這種婚姻制度並不是某個聖人的憑空想象,也不是某個惡人有意要欺壓婦女,而是長期實踐的智慧,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甚至可以說是公正的,它儘可能平衡了各方面都必須考慮的利益。關涉“一妻”犯罪打擊多妻有利於減少社會代價。在中國古代娶妻的程式非常繁瑣,“聘則為妻”“六禮”等等,都是以錢財為基礎的。“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命,非受幣,不交不親。”“不待父母之命,媒約之言,鑽穴隙相見,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中國古代的婚禮其目的在於張揚,以顯示其家庭身份、財力和臉面。所以都儘可能聘禮多、嫁妝多、排場大。史書載:漢惠帝納魯元公主為後,聘金“黃金2萬金,馬12匹”,漢平帝納王莽女為後,聘金“黃金2萬斤,為錢2萬萬”。上有其例,下必效尤。清代學者趙翼在談到南北朝唯財是重的風氣時說:“魏齊之時,婚姻多以財幣相尚,蓋起始高門與貴族為婚,利其所有,財賄紛遺,其後遂成風俗。凡婚姻無不以財幣為事,爭多竟少,恬不為怪”。而這亦非普通人家所能承受,勢必造成一男多女的社會需要與無財可聘現實之間的矛盾。以致“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輸娟,比量父祖,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而納妾就避免了這些繁文縟節,妾是買來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禮,更不能具備婚姻的種種儀式,而這種買金相對於婚禮之財是微不足道的,這就保證了家庭財富的最大化。其次從社會效益價值上看,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公正。社會公正對任何形態的社會都是必須的。一個缺乏公正的社會必然是一個舞弊的社會,黑暗的社會和動盪的社會。中國封建時代的社會壓迫的確嚴重,但在它的各個階層中還是要求公正的。一個家族的地位高低,可以從她的女兒在夫家的地位得到反映。無論是政治婚姻,還是正常婚嫁,女兒都是一個家族在社會中的代表。趙匡胤把三個女兒皆嫁給功臣之子“皆拜而敬之”。所謂“良賤有別”,封建社會等級森嚴,而且較為穩定,婚姻中的良賤涉及到雙方的家庭利益和家庭名聲,更涉及到下一代的身份地位。大家閨秀取得正妻地位豈不是理所當然。
3.“一妻”地位維護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人性的呵護和關懷
沉重的封建社會的確壓抑了人性,但它並沒有泯滅人性。用我們今天的眼光看來愛情應該是自由的,但我們不能用今天的意志剝奪古人思考的權利。我之所以認為重婚認定製度關愛了人性正是因為它符合中國古代婚姻愛情觀的特點,也可以說它照顧了中國古代社會人們的感情世界。中國人向來是注重感情的,“中國人的感情濃烈的讓人陶醉”。愛情是原始社會末期一夫一妻制形成時期產生的人類美德,“相說為婚,禮因義起”,“夫婦之際,人道之大倫也”。他們認為在婚姻上要持謹慎態度,夫妻的愛情超過了一切。夫妻之間的愛情是人類的一種特殊感情,不能用其他感情來代替。中國人具有愛情專一人文基礎,特別是中國古代的女子。在封建制度下,對男女的接觸嚴格禁止,規定“男女授受不親”,特別是地主階級的女子,到了七歲就要實行隔離,被緊閉在深閨,難得遇上一個異性,所以往往會一見傾心。但她們對自己仰慕得物件卻沒有什麼瞭解,不過是自己想家模式的向外折射,常常會釀成“痴心女子負心漢”不幸。在當時的倫理狀態下,要她們離婚改嫁是不可能的,或者說那對她是一種更大的傷害。而唯一可以讓她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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