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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為這樣,蘇聯國防部軍事出版社在1971年出版的一本書中,在說&ldo;社會主義國家的軍隊和人民是一個整體,是一家人&rdo;的同時,援引資料來證明美國軍隊&ldo;成了扼殺人民自由的劊子手&rdo;:
譬如,美國《軍事評論》雜誌有一期曾列舉了這樣一些數字(當然是很不全面的數字):僅在1900年至1960年期間,美軍用來鎮壓本國勞動人民為保衛自己人權而舉行的罷工和遊行示威就達五百多次。從《紐約時報》當時的報導中可以最清楚地看出對工人的殘酷鎮壓,&ldo;我們士兵對暴動者採取行動之堅決,可以從所有被殺的暴動者被子彈擊中了頭顱或心臟這一事實中得到最好的證明&rdo;。
且不論蘇聯官方出版物的資料是否準確,自從美國立國之初起,美國確實一再在國內使用常備軍。大規模動用武裝部隊來解決國內事務的例子,莫過於中國人所熟知的南北戰爭了。1792年,華盛頓總統簽署的一項法案,授權州民團去抑制&ldo;其力量已超出司法訴訟的正常途徑所能壓制的集團&rdo;;1807年,國會授權總統為同樣的目的使用聯邦軍隊;1894年,最高法院裁決,&ldo;如果發生緊急事件,國家的軍隊……要為國家效力強使法律得到遵守&rdo;。但是,也正如艾森豪在回憶錄裡所說的,&ldo;只有一個理由可以使用部隊,那就是支援法律&rdo;。
依照美國法律,在任何州發生反對州政府的叛亂時,應該州立法機構的要求,或者在不能召集立法機構的情況下,應該州州長的要求,總統可以&ldo;使用他認為鎮壓叛亂所需要的武裝部隊&rdo;;此外,&ldo;只要總統認為由於反對合眾國職權的非法騷擾、結社或集會或反叛行為&rdo;,&ldo;已不可能&rdo;在任何州或領地內&ldo;以一般司法程式使用合眾國的法律,他可以為行使法律或鎮壓反叛&rdo;,&ldo;使用他認為需要的武裝部隊&rdo;。法律明確規定了總統可以&ldo;鎮壓叛亂、國內暴亂、非法結社或陰謀活動&rdo;,如果它妨礙法律的執行,致使人民被剝奪其&ldo;憲法賦予和法律保證的權利、特權、豁免權或保護&rdo;,而州當局又&ldo;無力、未能或拒絕保護上述權利、特權或豁免權,或提供上述保護&rdo;;或者&ldo;反對並妨礙合眾國法律的執行,或阻止上述法律的司法過程&rdo;。不過,總統在根據規定認為有必要使用民兵或武裝部隊時,&ldo;應發布文告,立即命令叛亂者在限定時間內解散並和平地返回其住所&rdo;。
派兵小石城,就是在國內事務中動用常備軍的一個例子。1957年9月23日,上千白人湧到阿肯色州的首府小石城的中心中學,阻擋預定要進校的黑人學生。同日,艾森豪發布第3024號文告,明確表示&ldo;我將使用美國的全部權力,包括所需的一切武裝力量,以阻止任何妨礙法律的行為和實施聯邦法院的命令&rdo;。9月24日,艾森豪調遣了1000名101空降師的軍人到達小石城。在美國歷史上,艾森豪之前33位總統裡,有13位總統動用過軍隊以平息國內騷亂。
不過,對艾森豪的做法,美國人可以公開表達不同的意見。阿肯色州州長福布斯批評艾森豪總統&ldo;判斷錯誤&rdo;;密西西比州參議員伊斯特蘭說,&ldo;總統這一舉動是企圖摧毀南方的社會秩序&rdo;;南卡羅來納邦參議員奧林&iddot;詹森參議員則聲稱,&ldo;如果我是州長,而他開了進來,我會和他進行他以前從來沒有經歷過的戰鬥&rdo;。喬治亞州參議員拉塞爾致電艾森豪,不僅抗議&ldo;在您指揮下的美國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