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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國軍隊不僅槍炮武器裝備中存在諸多問題,在後勤、醫療、食品、輸送等領域內的戰爭儲備同樣存在致命傷,很難應對一場近代戰爭。清國雖然興建了亞洲最強大的要塞炮群,但海岸炮臺只強調正面攻擊力,而忽略後路防禦。戰爭中,日軍屢屢從後路迂迴奪取炮臺,輕易摧毀了李鴻章艦船和炮臺相互庇護的作戰構想。清國軍隊的軍事改革只學到西方軍事的皮毛,沒有真正掌握近代西方軍隊的建軍思想和原則,並因此在清日戰爭中付出了巨大代價。
大清王朝的統治經過二百五十年的興衰起伏,清初的尚武精神已經所剩無幾。朝廷唯恐將領擁兵自重,在軍隊中設立了文官和武官兩重管理制度。武官的權力和地位被不斷削弱,在朝廷中的地位明顯低於文官。地方戰略決策權掌握在屬於文職系統的總督、巡撫手中;武官只是戰術上的指揮官。戰事發生時,各省總督臨時任命調動將軍參戰,文武官員間經常出現作戰思維和戰法構想相悖的狀況。李鴻章身為大清國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是政務官員;又是主理北洋外交事務的外交官,同時還擔任對日作戰的總司令官,國家政軍體制混亂,這樣的體制構造對一場關係國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戰爭來說,無疑是有違近代戰爭規律的致命錯誤。
近代日本軍隊
兵役制
慶應四年(1868)日本國改元&ldo;明治&rdo;,開始了&ldo;明治維新&rdo;。維新政府下的各藩閥兵權奉還天皇,軍隊合編成明治新軍,施行天皇赦令下的&ldo;國軍&rdo;軍政體制。明治維新廢除了舊計程車、農、工、商(四民)差別的封建制度,允許平民名前冠姓,允許平民居住、職業、結婚自由。軍內長老山縣有朋,倡導在&ldo;四民平等&rdo;原則下&ldo;全民皆兵&rdo;的建軍方針。明治六年(1873)一月十日天皇頒布&ldo;徵兵令&rdo;,將&ldo;四民平等原則&rdo;貫徹到兵役制度中,規定日本男性公民不論貧富貴賤、地位高低,都有為國服兵役的義務。日清戰爭中,日本皇室與國民履行相同的兵役義務,多名適合兵役條件的皇室成員入伍,參加了戰爭。
明治國家早期兵役制度,常備軍三年(在營);第一後備軍兩年(每年召集一次訓練);第二後備軍兩年(專務家業)。17歲至40歲男子中未服兵役者,皆為國民軍(戰爭爆發時本地域內守備)。明治二十二年一月,為適應擴軍的需要,發布了明治新&ldo;徵兵令&rdo;。凡年滿17歲至40歲的男性國民,有義務承擔國家的兵役。兵役義務分四個階段,第一&ldo;現役&rdo;,年滿20歲者服現役三年。第二&ldo;預備役&rdo;,現役期滿者服預備役四年四個月。第三&ldo;後備役&rdo;,預備役期滿者服後備役五年。第四&ldo;國民兵役&rdo;,年滿17歲至年滿20歲以及預備役期滿至40歲者為國民兵役。日本國民的兵役義務,現役、預備役、後備役、國民兵役,滿期合計23年。1893年,日本修訂戰時兵役編制,現役、預備役、後備役,構成國軍的野戰部隊、守備部隊、補充部隊的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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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節:近代軍備(3)
明治維新的兵役制度,徹底改造了舊藩閥的軍隊體制,成為&ldo;國家軍隊&rdo;最重要的法律支柱。政府設定兵部省(國防省),採用法國式軍制改編軍隊,大力扶植軍校教育體制,嚴格接受西方軍事思想的訓練。興建陸軍屯兵營地、海陸軍士官和將校培養軍校、兵器彈藥製作所、軍隊專屬醫院。在&ldo;國家軍隊&rdo;意識統合下,把江戶時代續存的尚武精神與近代國軍意識融合起來,建設成有極高戰鬥素養的近代國家軍事集團。明治維新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