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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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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批判。公務員考核,我被定為不稱職公務員,“延期半年確定考核等次”。黨員評議,我被定為不合格黨員。晉級升工資,我長期“靠邊站”。領導甚至連辦公的地方都不給我安排。都這樣了,他們還能怎樣“辦”我?

不害怕被“辦”的李萬明仍抓緊時間寫舉報信。1997年元月7日上午,正在家裡寫信,一群公安闖了進來,把他押上了警車。由於連續幾晝夜寫舉報信實在太累,上警車不久他便呼呼入睡。不知過了多長時間,有人將他推醒,說到地點了。下車後,李萬明發現院子裡除有部隊戰士站崗外,還有公安幹警值班把守,拘禁室內,四、五個治理公路車匪路霸隊員對他實施著2 4小時看守。

後來李萬明才知道,關押他的地方是距渭南市一百多里之外的渭河灘某軍事基地的招待所。

這次羈押包括李萬明中途逃跑的一個星期共21天。執行這次偵查和羈押任務的華陰市公安局事後證實:李萬明於1997年元月7日因涉嫌違法問題,被我局依法傳喚,次日辦理監視居住,28日撤消。當年的12月4日,華陰市公安局又決定以“擾亂社會秩序”的名義對李給予警告處罰。

李萬明根本不承認自己有任何問題,“進去”後便找公安人員理論,公安人員警告說:“放老實點,好多領導對你都很重視、很關注,你必須伏法認罪,否則就對你繩之以法!”李萬明仍倔著性子問,“我究竟犯了什麼罪?”公安人員告訴他,你已構成鼓動移民非法集會,擾亂社會秩序。

為了證實李萬明是否提議或暗示過要移民開會,公安機關先後三次到接收報紙的劉懷榮處調查,要求劉指證“是李萬明讓移民聚集學報紙的”。採訪時,劉懷榮告訴記者:“我已經是80多歲的人了,絕不會說謊話。李萬明在那天把報紙給我後就急匆匆地走了,當時根本就沒想到開個什麼會。”

因送報被“辦”,李萬明不服。審訊中,他問,《工人日報》是全國總工會的報紙,我送給移民怎麼就犯法了?公安人員告訴他:“送報紙本沒有錯,也不算違法。但移民集會屬於違法行為,由於移民讀你送的報紙,才形成的非法集會,所以,你要承擔一定責任。”李萬明卻不以為然,羈押期間,在偷偷寫給中紀委等四部門的信中,他都問到了同一問題:渭南的一些領導違背中央的安置計劃,把本應用於安置移民的土地劃給其他單位,用移民資金送禮買獎品,亂借移民資金,我把這些真相認移民知道了就違法了?他們違背中央指示,侵害移民利益的事被舉報被移民知道了或者移民要找他們理論,就是破壞穩定?就是擾亂社會秩序?沒有他們的行為,哪有我的“違法”?我認為,就是違法,也只是違的渭南一些官員的法,沒有違國家的法。

李萬明把這一“理論”一直堅持到至今,後來,舉報一些官員剋扣移民建房款、遲遲不將“03”災後重建款用於災民等問題被人非議時,他也曾以這些“理論”去問別人。但1997年那次,他這樣去追問公安人員時,卻落得個“頑固不化,不肯悔改”的案件態度認定。不久,一看守悄悄告訴李萬明,“在這裡審不出啥,你要被轉移到看守所長期關押了。”

李萬明知道長期關押的結局是什麼。他決計逃跑。元月下旬的一個星期天早上,漫天大霧,看守人員大多借禮拜之機回家了,只有一個看守。趁其不留神,李萬明逃出了軍事基地,在濃霧的掩護下,他狂奔5小時,登上了北上的列車。

逃到北京後,李萬明在《工人日報》記者的陪同下到中紀委第九室反映情況。九室的領導向陝西交涉後,李萬明重新回到了渭河灘的軍事基地。三天後,李萬明被無罪釋放。

回單位後,李萬明被羈押的20余天被定為“曠工”。鄭博告訴記者:我們還以礦工的名義扣了他的津貼費。至於為什麼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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