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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處長說:&ldo;我不贊成非法證據排除,主要有三點理由:第一,《刑事訴訟法》第54條是這樣規定的&l;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r;,這表明,對供述和證言的排除標準是不一樣的,對供述的排除必須是&l;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r;,對證言的排除則可以包括威脅等非法方法,本案中偵查人員使用的是威脅方法,這種方法雖然也是非法的,但在審訊中是比較常用的,很多時候都是偵查人員的一種審訊策略,如果一點威脅、引誘、欺騙都不能用,怎麼突破口供?真的靠談心能突破口供嗎?所以,我認為這種威脅方法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排除口供的情形。第二,剛才向淵列舉了&l;兩高&r;的司法解釋規定,但這兩個司法解釋規定的都是比較籠統的原則性規定,並沒有具體細化,沒有明確規定以抓捕犯罪嫌疑人家屬相威脅的審訊方法就屬於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相當的方法,或者使犯罪嫌疑人遭受劇烈精神痛苦的方法,這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我個人認為,偵查人員的這種威脅還達不到與刑訊逼供相當的程度,不足以使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認罪。第三,偵查人員到底有沒有這樣威脅?目前也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偵查人員是不承認的,他們也不可能承認,又沒有同步錄音錄影等其他證據證實,對偵查人員的威脅行為就難以認定,這種情況下獲得的認罪筆錄要不要排除就失去了討論的前提了。&rdo;
顏慕曦說:&ldo;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義務來證實非法取證行為的存在,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只要提出了非法取證的線索或材料的,檢方就必須舉證來證明證據的合法性,如果我們檢方不能舉出充分證據證明證據合法性,也就是不能排除非法取證可能的,就應當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本案來看,鍾天崖已經提供了威逼其認罪的偵查人員、時間、地點、威逼方式等具體線索,接下來就應該由我們檢方來證明他口供的合法性,我們不能充分證實其口供的合法性,就應當對口供進行非法證據排除。&rdo;
潘處長說:&ldo;你們不是找了偵查人員核實嗎?偵查人員站出來說明一下,他們沒有採取威脅的方法,是依法審訊的,我們檢方不就可以證明口供的合法性了嗎?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是證據,偵查人員的說明就不是證據嗎?&rdo;
顏慕曦說:&ldo;按照您這樣的理解,只要偵查人員站出來說明他們沒有非法取證,就足以證明證據的合法性了嗎?那有哪個偵查人員會承認自己非法取證呢?非法證據排除程式被稱為&l;審判中的審判&r;,在這種程式中,偵查人員本來就是&l;被審判的物件&rdo;,他們自己說明自己沒有非法取證,這不是等於自證清白嗎?這種說明有多大的證明力呢?&rdo;
潘處長說:&ldo;我要提醒你注意了,你不能對偵查人員有一種天然的不信任,《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檢方可以提請法院通知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這表明偵查人員的說明是具有法定證據效力的。&rdo;
顏慕曦說:&ldo;我沒有說偵查人員的說明不是證據,不具有證據規格,而是說這種證據的證明力很弱。偵查人員不能簡單地不承認非法取證,就能自證清白,而是要拿出證據來,你說你沒有非法取證,那是怎麼讓犯罪嫌疑人認罪簽字的?除了投案自首外,沒有哪個犯罪嫌疑人會一到案後就主動認罪的,那你偵查人員的審訊過程是怎樣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是自願認罪,為什麼到檢察院會翻供?在這個案件中,偵查人員都無法作出合理解釋。&rdo;
潘處長說:&ldo;你說偵查人員簡單不承認並不足以採信,那好,犯罪嫌疑人也不過是簡單地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