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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移送到法院去,讓法院去判,這種比喻是不適當的。
對此,紅文經常提到,公安是收集&ldo;布料&rdo;(即證據)的,檢察院是&ldo;織衣服&rdo;的,要將這些零碎的布料織成一件完美無缺的衣服,還要拿到法庭上去叫賣,說服法官以合理的價格買下這件衣服,也就是要當庭說服法官採信控方證據並公正地定罪量刑,因而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責任是非常關鍵和重大的。
我非常贊同紅文的這個說法,公訴工作不是&ldo;端飯&rdo;這麼簡單,而是要一針一線、仔仔細細地&ldo;織衣服&rdo;,對證據進行認真細緻的甄別、梳理、審查、論證:對於缺少布料的,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完善(即退回補充偵查);對於完全不可能織出一件衣服的,則要決定作廢(即決定存疑不起訴),絕不能將一件破衣服拿到法庭上叫賣(即不能&ldo;帶病起訴&rdo;)。所以說,我國的檢察官不同於西方國家的控方律師,不是代表一方當事人,而是負有客觀義務,要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審查案件,對認定有罪的人堅決移送審判,同時對疑罪不清和無辜的人堅決作出不起訴決定,全力保障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盡力避免冤錯案的發生,做到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現司法公平正義。
但遺憾的是,檢察機關在人民群眾當中的認知度並不是很高,相當一部分群眾對檢察機關的職能還缺乏清晰的瞭解,對於公訴人這個職業,更是知之甚少。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檢察宣傳方式的欠缺和力度不夠是重要因素。檢察宣傳中,出版發表文學作品是形象直觀、受眾範圍廣的一種宣傳方式,但是,展示公訴人職業形象的文學作品比較少,並且在故事性、感染性、觀賞性、思想性方面都有欠缺。具體地說,就是過於嚴肅、刻板地敘事,故事情節不夠跌宕起伏,缺少懸念,把公訴人形象刻畫得過於完美,脫離現實,而且,還往往由於作者刑事訴訟理論功底和實務經驗有限,對司法現實問題的洞察挖掘和分析破解力不夠,在故事中蘊含的法治啟示和反思也極其有限,內行人很難從中汲取精神養分,外行人也很難從中領悟到多麼深刻的法治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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