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印度公司的結構(第1/2 頁)
雖然同被稱為東印度公司,但英國、荷蘭,還有後來成立的法國的公司,其在組織結構和營運方式上卻各具特點,有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對三家公司其後的歷史發展也有著重大意義。
對於法國公司,之後會專門進行論述。在這裡,首先介紹17世紀中葉經營管理已經步入穩定時期的荷蘭和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公司組織結構和營運方式。
由六個城市的公司合併而成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擁有相當複雜的組織機構。說到公司,我們一般首先會想到總公司的存在,但荷蘭東印度公司卻沒有總公司,有的只是在聯合公司成立之前設於各城市的稱為卡梅爾(carl)的六個分部。各分部擁有自己的造船廠,獨立舾裝後派遣船隻前往東印度。但如果各分部各自為政、胡亂派船的話,就不能稱為聯合公司。關於公司的整體經營,由各分部的代表約60人組成董事會來負責。在董事會董事的構成上,阿姆斯特丹有20人,澤蘭有12人,其他四個分部則各有7人,董事這一職位起初是終身制。
在東印度公司成立前各個城市自行航海的時代,計劃並資助航海的人要負無限的責任,但在東印度公司成立之後,這種責任就變成了有限的。即便如此,最大分部的董事至少必須出資6000荷蘭盾,萬一公司出現虧損,必須首先使用這些資金來填補虧空。但在特許狀中,關於以公司名義負擔的針對第三者的債務,則明確註明他們無須承擔。這種有限責任制被現代的有限責任公司所延續。起初,董事的收入因每次航海的利潤不同而上下波動,1647年,公司引進薪酬制並實行固定工資制。
另外,一般的公司股東,最低也能收到10左右的分紅,平均則能收到20,但他們對公司的決策和經營方針沒有任何影響力。這一點和後面提及的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情況大不相同。還有,公司不發行股票,出資者及其出資額只是計入公司的賬簿而已。但由於擁有穩定的高分紅率,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份大受歡迎,據說最高時曾按照400以上的溢價率進行交易。
對於公司的實質性經營方針,由董事中選出17位重要董事開會決定。該會議也被稱為“十七人會議”。每年召開兩到三次。在這17人中,阿姆斯特丹有8人、米德爾堡(澤蘭)有4人、其他四個分部各派1人,最後1人由阿姆斯特丹以外的五個分部輪流派人擔任。之所以採取這一做法,主要是出於避免讓阿姆斯特丹的重要董事超過半數的考慮。十七人會議的會場有六年設在阿姆斯特丹,其後的兩年則設在米德爾堡。
十七人會議下設財務、監察、財產管理、舾裝、通訊等委員會,由出身各卡梅爾(分部)的董事具體負責。由於和東印度之間的通訊業務特別重要,在海牙設立了專門的事務局。十七人會議的主要工作是決定各卡梅爾派往東印度的船隻數量和公司員工、船員、水手的人數,確定運往東印度的商品的種類和數量、在東印度的進貨種類和數量,決定東印度商品的拍賣以及對投資者的分紅。
十七人會議的指令和訂單,首先全部送至設在巴達維亞的印度委員會。以總督為首的六人組成的印度委員會,在統一管理分散於亞洲各地的商館和要塞的同時,與十七人會議保持密切聯絡,參與公司整個貿易業務的運營工作。財務會計、商品管理,以及與本國的通訊聯絡等商業相關業務自不必說,由於公司在東南亞擁有以巴達維亞為代表的幾處直接統治的地區,所以這些地方的行政、司法、軍務等工作也在印度委員會的管轄之下。
雖然印度委員會有義務每年向本國的十七人會議提交報告,但由於通訊往來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時間,所以日常工作基本上全由巴達維亞的總督全權決定。此外,從各商館和要塞提交的報告和諮詢也都先集中到巴達維亞,此處可以處理的事情一般就立即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