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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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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從犯罪手段來看,兇手都採取了先控制(鈍器敲擊及藥物麻痺),繼而殺害的過程。在方木看來,兇手這麼做並不是出於對自身犯罪能力的不自信,而是不讓搏鬥破壞“報應儀式”的完美。以第47中學殺人案為例,如果直接至魏明軍於死地,恐怕就會使犯罪現場的震撼效果大打折扣。至於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一個明顯的共性,拿就是兇手都不曾直接殺死被害人,而是藉助某種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縱火。魏明軍和吳兆在死前都出於意識清醒狀態,即使姜維利,也曾在水囊中有過短暫的掙扎。這似乎意味著兇手在剝奪死者的生命之前,曾給對方追悔的機會。然而,這種追悔並不是為了減輕報應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臨死前的心理恐懼,以及增加公眾對這種“報應儀式”的心理震撼效果。上訴慣技行為能夠證明兇手與被害人之間並無生活上的交集,且犯罪預備活動充分,作案手法愈加熟練,自居為懲罰者的心態強烈。

所謂標記行為,則是指犯罪行為人為了滿足滿足心理上或情感方木的需要而實施的一種特殊行為方式。從有據可查的連環殺人案件來看,兇手在現場留下標記行為的不勝列舉。例如“惡魔的門徒”理查德·拉米雷茲。他在1984年至195年期間,在美國洛杉磯連續犯下多宗命案。在犯罪現場,他都會留下特殊的標記——一個倒轉的五角星。載入“約克郡屠夫”皮得·薩特克里夫。他在1975至1980年期間,在英國多地殺死13個女人。作案後,他喜歡在被害人手裡塞入一張五英鎊面值的鈔票。這些標記行為的共同點事並非實現犯罪目的所必須的。因此,可以明顯地反映出犯罪行為人的特殊心理需要。那麼,在這三起系列殺人案中,兇手的標記行為是什麼呢?從表面上來看,犯罪現場並沒有留下兇手的明態標記。從潛態標記來看,最能夠反映出兇手特殊心理需要的,恐怕就是那些個鮮明“報應儀式”,無論是用血墨解題獲取密碼,還是寓意為子宮的水囊,再到完美複製的火災,都反映出兇手對“善惡有報”的執意追求。一方面,兇手表達出自己對死者的憎恨與憤怒,另一方面,他也透過這種報應儀式宣告自己有報復的權力。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視為是對自身犯罪能力的展示。反映在兇手的日常生活中,他可能是一個具有強烈的道德感,善惡觀念分明,對任何侵犯自身行為均視為無限放大,甚至帶有強迫觀念(例如聯想、回憶、對立思維等),進行圖謀報復等等。

從兇手實施的反偵查措施來看,他具有相當程度的反偵查意識及能力,切呈不斷升級的形態。在三起殺人案的現場均無發現指紋。頭髮及完整足跡。從清除現場痕跡的手段來看,兇手在前兩起案件中採用了事後清掃的手段,而在第三起案件中,有合理理由懷疑兇手使用了腳套。這會縮短他在現場停留的時間,且不會因再次接觸器物留下新的痕跡。這表明兇手的作案手法日益嫻熟,並具有一定的總結和提高能力,時時修正和蓋上犯罪手段。在生活中,兇手也許對司法活動及法制時間高度關注,並透過自學或其他途徑瞭解刑事偵查策略與措施。

根據上述對兇手的屬性分析及描述,方木認為兇手再次犯案,目標是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新聞事件當事人。犯罪地點為公開場合,房子手法取決於新聞事件的內容與性質,但一定體現出“報應儀式”的特點。同時,方木不無擔憂地提出,兇手位了追求更強烈的轟動效應,很可能再次採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

儘管方木對兇手的犯罪心理畫像已經做到儘可能詳盡,然而固定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相當大的難度。專案組經過研究,做出如下工作安排:第一,協同交通管理部門,檢視三個案發現場附近的道路影片監控錄影,尋找案發期間同時出現的可疑車輛。

第二,通知網監部門,查詢哦針對三起新聞事件及三起殺人案的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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