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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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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謂“惡行”。經新聞媒體披露後,他們的所作所為都被展示在公眾的視野之內,並迅速成為街頭巷尾討論的熱點。

在媒介的引導及渲染下,他們的“惡行”都被無限放大,從無心之失或者一意孤行變成千夫所指。嚴厲譴責者有之,喊打喊殺者有之。一面倒的輿論讓這些普通人一夜之間成為全民公敵。

魏明軍和姜維利的“臭名昭著”自不必多言,在侯永梅被燒死後,吳兆光同樣在輿論的重壓下苦不堪言。除了紙質媒體連篇累牘的報導之外,電視、廣播中也將他和那輛灰色五菱麵包車反覆曝光。特別是在網路上,好事者對吳兆光的相關資訊進行人肉搜尋後公之於眾。從手機號碼、住宅電話號碼到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甚至吳兆光的妻女及親屬的資訊資料都被公開。

從楊學武下載並列印出來的那些網頁來看,幾乎每個入口網站的國內新聞中,都有關於吳兆光的相關連結,各大搜尋引擎中,“吳兆光”與“菱車主”、“消防車道”等都是熱門關鍵詞。尤其是網路論壇,每個關於富都華城火災的帖子下面都附隨著大最回覆。其中,“燒死他全家”、“無良車主必須付出代價”、“人渣!去死”等觸目驚心的字眼數不勝數。

如果把公眾發洩到吳兆光身上的憤怒換算成熱能的話,他何止會成為一具焦屍,只怕連一點骨頭渣子都不會剩下。

這種全民皆言可殺的社會效應,在魏明軍、姜維利和吳兆光身上都有明顯的體現,而恰恰是這種共性,讓三名被害人成為兇手彰顯“公平與正義”的目標。不可否認的是,被害人所有的這種輿論背景,大大強化了兇手的作案動機。在某種程度上,兇手的意圖與公眾情感宣洩的需要高度契合。換句話來說,兇手之所為,即是公眾之所想。實際上,兇手似乎成為公眾意願的代言人和執行者。也許,不僅在兇手心目中,甚至在整個社會的視線裡,殺死這三個人,雖已觸犯刑法,但並不有違道德。於光的母親直唿其為“大俠”,或許恰恰就是這種心念的體現。

其三,犯罪手法相似。從表面上來看,這三起殺人案的手法各不相同。三名死者分別死於失血性休克、溺死及火災。然而,透過表面徵象,仍可以發現其中的共性。

首先,兇手在作案時都戴了手套以及帽子,並著意清除足跡;

其次,因每次犯案時都需要攜帶一定數量的犯罪工具,例如保險箱、水囊、水桶及油桶等等,兇手疑似駕駛機動車輛前往犯罪現場;再次,部分犯罪工具性質相同。在富民小區殺人案及富都華城縱火案中,兇手都曾用乙醚來麻醉被害人,並用相同(或相似)的黃色膠帶束縛被害人的手腳。值得注意的是,在第47中學殺人案中,兇手用木棍敲擊的方式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而在後兩起案件中則使用了乙醚。這似乎表明兇手在系列作案中,對作案手段的風險及可靠係數進行反思,並有意升級,進而選擇更有效、保險的手法;最後,兇手在三起案件中,都採用了非常不必要的繁瑣程式來完成殺人。從現場重建分析的情況來看,在致被害人死地之前,兇手都已將被害人徹底制服。此時,殺死他們實在是易如反掌。然而,兇手甘願冒著在現場停留時間過長、隨時可能暴露罪行的風險,費時費力地安排了非常複雜的“儀式”來殺死對方。

於是,魏明軍被迫用自己的血當作墨水來解題以獲得密碼。姜維利重回“予宮”並溺死於“羊水”之中,以實現“有能耐你把我塞回去”的狂言。在吳兆光身上,則幾近完美地重現了侯永梅被燒死的整個過程。

這種“儀式化”的現場傳達出來的意義是,死者曾給他人帶來的痛苦,最終都報應在自己的身上。

以兇手的縝密心思,不可能不知道這樣一個道理:他在現場進行的活動越多,留下痕跡物證的風險越大。他之所以仍然堅持這麼做,乃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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