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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條規定:&ldo;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rdo;而我實在不明白,我在採訪&ldo;祈福新村&rdo;案的前後過程中到底在哪方面觸犯了&ldo;國家的機密&rdo;?我的有關祈福新村的正常採訪到底是否構成&ldo;出賣國家情報罪&rdo;呢?廣州國安為何只在我的身上找碴呢?其中的緣由,也許只有天知道了!

我這位政法記者也明白,他們的此種行為早在中國的法律規定得很清楚,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那麼,新聞記者到底能不能與港澳新聞媒體正常來往呢?還是讓我引用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透過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第十二條中的有關規定吧,該規定明確表明:貫徹&ldo;一國兩制&rdo;的方針,加強同香港特別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團體的瞭解和合作。做好港澳臺來祖國內地採訪記者和港澳媒體常駐內地記者的接待、管理和服務工作。增進同海外華僑、華人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團體之間的友誼、交流與合作……

再說,1998年6月人發表在《南方都市報》上的那張有關祈福新村兇殺案的照片,是在報紙公開發表後,香港某報再轉用的,這樣的一張照片又怎麼能算是&ldo;國家情報&rdo;呢?退一萬步講,如果我真的向香港媒體投稿,我最多也只是算違返了有關新聞紀律,因為這樣一個眾所矚目的特大兇殺案,早就被數家新聞媒體所報導:香港是屬於中國的香港,怎能又與國家安全和利益沾上邊呢?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ldo;涉嫌犯罪&rdo;的不僅是我這個小記者,而應該是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的領導、南方都市報的領導及有關編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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