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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書輝不怕自己會在後世裡留下罵名。偉人都被罵,自己想要不被罵那是妄想。但是,王書輝是真心的不想留下沒必要的口實。既然那麼多人說搞土改殺地主,缺乏什麼所謂的法律精神,不夠公平等等,那他就要給地主們一個有法律精神的審判,讓他們享受所謂的“公平”。
後世人對於復興會歷史記錄中的第一次審判,有很多不同的評價。但是,從整體上說,大部分人都認為復興會對伍朝宗的審判,是比較公平的。在復興會的文件裡,這次審判的人員記錄是這樣的。
審判人:李二牛(復興會審判院院長)
人民代表團:王三、魏狗子、孫二妹、周山等(共十五人,皆為年滿十八週歲的本縣勞動者。詳細姓名見附錄)
被告:伍朝宗、伍朝祖、伍興發、伍張氏等(詳細姓名見附錄)
原告:陳立、趙大牛、伍黑豬、劉二娃等(詳細姓名見附錄)
被告代理人:曲立志(原伍朝宗家賬房,目前已無罪釋放)
原告代理人:蔡興國(復興軍參謀)
王書輝搞的這個審判,其實是比較鬆散,比較隨便的一個審判。但是,王書輝在設計這個審判過程的時候,制定了專門的指導原則。第一條就是,審判必須體現人民的意志。第二條則是,審判的形式必須是公平的。第三條則是,審判必須是公開的。
人民代表參與審判,這一條實際上在復興會控制的每一個基地村裡,都已經實行兩年以上了。人民代表的選擇也非常簡單。凡是年滿十八週歲的,沒有不良記錄的,實實在在的勞動者,都會在各基地村的工作組裡登記。
每到遇到村民糾紛的時候,或者是原告和被告雙方親自,或者由代理人代理,就開始從一個裝滿了本村人民代表名字的箱子裡,各自抽取五個名字。工作組的司法員也會在箱子裡抽取五個名字。然後就由三方抽取的這十五個人組成人民代表團。
在糾紛調解過程中,原告和被告雙方自己,或者由代理人,對糾紛進行辯論。
在此之後,司法員會根據復興會制定的管理條例,針對這些糾紛,對人民代表團進行分析和解釋。在這之後,司法員會對這個糾紛給出調解結果,交給人民代表團進行表決。
最後,由人民代表團宣佈最終的決定。
一般來說,人民代表團對於民事糾紛的影響力是很大的。因為復興會還沒有對治下百姓的民事糾紛制定具體的規定條款。所以,基本上,要不要賠償,怎麼賠償,賠償多少,都是由人民代表團決定的。
至於刑事糾紛,人民代表團的影響力就比較小了。對於殺人、搶劫、強尖、詐騙這些刑事案件,一則是復興會的控制地區裡出現的非常少。另一方面,這裡面可以討論的內容並不多。因為犯了這些罪過的人,是不歸當地司法員管理的。這些人都是由軍隊管理。
目前,王書輝和復興會還沒有精力給治下的百姓制定刑法。所以,只能對刑事犯罪進行軍管。
王書輝針對地主,專門在復興會內部設定了人民審判院。這個人民審判院,也只是針對地主們進行審判,並不涉及其他的內容。
這次,針對伍朝宗的審判,在王書輝看來,並不怎麼成功。因為審判是公開舉行的。所以,審判進行了前半部分之後,後半部分顯得比較匆忙。
在原告代理人進行陳述的時候,聽到伍家一樁樁一件件的血債,聽到伍家是怎麼使用高利貸和其他各種手段禍害百姓之後,不少當地百姓都根本就沒聽說過的事情,被逐漸的顯露出來。
當地的百姓根本就不需要引導,自發的就開始大喊“殺了他們!殺了他們!”了。在這種環境下,伍朝宗等人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