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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我能夠掌握的確實不多:U盤裡的小說底稿算一個吧,在起訴的時候就跟訴狀一塊呈上去了,不然人家法院不會受理這個案子。但從事實上來說,這一證據只是理論成立,實際上毫無作用――這個底稿人家林曼琴電腦裡也有啊,根本說明不了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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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人證2
好歹還有人證吧。
我定下心神,繼續詢問林曼琴。
“林曼琴,我在送小說稿給你時,還有一個人在場――就是你們出版社的陳社長,你承認嗎?”
“…………”
林曼琴看了我一眼,還是沒有回答,她轉頭看向了審判長席。
審判長向我點點頭,問:“原告,你是否需要提起新的證人?”
“是的。”我說,“長川市出版社的陳社長,他可以證明。”
“那麼,你提出的證人是否到庭?”
“不知道,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來這裡。”我說,“我沒有聯絡過他。但是肯定能夠找到他啊。”
審判長倒吸一口涼氣,有點難以置信的樣子。他足足看了我半分鐘,才說:“原告,你提出的證人,理應由你通知到場,這――你不清楚嗎?”停了一下,他又問:“你為什麼不請代理人?”語氣很不友善。坐在審判長下首的書記員MM又開始抖動肩膀。
我的臉微微發燙,估計已經紅了。我知道審判長是對我在法律程式上的無知表示不滿。怎麼會這樣?我有點慚愧,當然,只有一點點。
我得老實承認,對這個環節我還真的是不太清楚。從起訴到開庭的幾天裡,我一直都泡在網上,當然也是在為這個案子做準備,比如看過不少有關法律方面的電視劇什麼的,在那裡邊我都是看到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律師唇槍舌劍、針鋒相對、你來我往、互不相讓,最後能說的那個贏官司――好象就這麼簡單。至於證據――看起來電視裡的律師都能從對方發言裡找到破綻,然後見縫插針、旁敲側擊、跟蹤逼問、窮追猛打,痛毆落水狗直問到對手兩眼翻白甚至昏倒在地,這個證據也就自動生成,或者說根本就不再需要了,而劇情至此,肯定是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天下。
我據此推斷,得出結論:法庭辯論就是一場官司的精華,辯論贏了官司就拿下了,所以這個證物或者證人什麼的,找些什麼應該怎麼去找,具體細節我沒去留意。當然電視裡應該也有出現過有關這些的場景和劇情,可是都給我直接跳過去――我光挑著看那些庭審的情節了。
現在有種出糗的感覺。
陳社長這個證人我事先就想好了,可是怎麼找他這個問題我倒沒去細想,我不好意思地問:“審判長,可以打電話什麼的啊,這麼大一社長,不可能找不到他。”
審判長顯然失去了耐心,他用手裡的槌子敲敲桌子,提高了聲音:“誰主張誰舉證,你提起的證人,理應由你找來!原告,你到底能不能傳至證人?”
開什麼玩笑?按電視劇裡,法官宣佈傳喚某證人,那個證人要麼立馬到庭,要麼就是已經被殺身亡。這個陳社長估計給人幹掉的可能性不大,應該可以出庭,可是我上哪找他去?
我滿腹委屈,大聲抗辯,“我又不認識他,為什麼一定要我來找?可以讓她找啊――長川市出版社的社長,她當然知道在哪裡!”我指著對面的林曼琴憤憤不平地說。
審判長有點啼笑皆非的樣子,他看著站在面前的白痴,搖搖頭說,“原告,你是不是想表明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你提起的證人是不是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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