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隱秘的對賭(第2/2 頁)
礙不能執行公司回購方案,則由李教授以個人財產回購卓越資本的股份,同時支付8/年的利息。
第三個就是投資方在上市之前每年都對企業有業績要求,如果公司不能達成就要做估值調整,由創始人給予投資一定比例的補償,補償形式有幾種,現金和股權都可以。
這就是投資圈在很長一段時間流行的操作模式——對賭。
對賭有很多種,有賭上市時間的,有賭公司業績的,有賭新產品的,還有賭大客戶的,五花八門各式各樣的都有,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保證投資方的投資安全。
看著這份協議,沈董心裡五味雜陳。當初李教授信誓旦旦,絕不和任何投資方簽署任何帶有對賭意義的條款,言猶在耳,卻已是另一翻景象了。
“你應該很清楚,我們當初之所以堅持李教授籤對賭協議,是因為他是公司的大股東。”
沈董的言外之意,即使是籤對賭協議,李雪梅也沒有資格。即便她代表微納科技簽署了這份檔案,對於卓越資本來說,意義並不大,因為李雪梅沒有回購能力。
至於公司回購,這只是給投資方的一點心裡安慰。
在我們國家現行的《公司法》體系下,真要去執行公司回購的話,那應該是已經到了清算階段。這個階段的公司還有什麼價值可言,畢竟在我國,企業破產清算,償債率才到10左右,根本就輪不到股東分配。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投資機構一定要堅持讓創始人做最後回購人。畢竟公司可以清算倒閉,但是隻要人還在,就還有追債的可能。當然能夠這麼無限制的追下去,主要還是因為在我們國家現在沒有個人破產這一規定。
眾所周知的錘子科技、俏江南等都與投資方簽署過對賭協議,對賭失敗後,創始人不僅喪失股權,還背上了一堆債務。這也是為什麼後來的企業家都不願再與投資方簽訂這樣的協議。
原本創業就是九死一生,在一個企業生命週期只有5年的市場環境下,揹著這麼重的負擔,有幾個人還能安心的一心為公司發展。
不為公司發展,就會出現大股東掏空公司的各種奇葩操作,最後好好的一個公司,就這樣毀在了股東之間的利益糾紛中。
“李總,你還有別的想法嗎?”
顯然,在沈董眼中,這點籌碼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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