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章 封爵(第3/3 頁)
,卻是這一時期各王朝的普遍現象。骨肉相殘因此時有發生,構成諸王干政、亂政的政治格局。
五等封爵。曹魏有鄉公、亭伯等爵稱。鹹熙元年,即將代魏的司馬氏設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採《周禮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級,共五等十級。每級封爵都有封疆裡數和戶邑數,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戶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於諸王,卻有高於列侯的“祿奉禮秩”,其中公、侯可置一軍。東晉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劃定封疆裡數,大、次兩級合二而一,皆以郡或縣立國,並在爵稱前冠以“開國”字樣。伯、子、男三級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別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後期,濫封無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設國公,以封柱國大將軍等重要功臣。時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
列侯。魏晉有縣、鄉、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東晉南朝,縣侯與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僅存鄉、亭侯。北朝無列侯爵。
列侯之下,尚有屬於賜爵的關內侯、關中侯、關外侯等爵。
就創新而言,這一時期有“分食制”和“虛封制”。“分食制”指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戶的租稅。如西晉諸侯三分食一;東晉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虛封制”,是指無封國食邑、不食租稅的封爵。它與賜爵制的區別就在於可以世襲。典型的虛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稅有限,開國封爵“雖錫以茅土,而未給租賦”。保定二年,周武帝詔令諸國公,可寄食他縣,收其租賦。寄食戶數僅是原食邑戶數的十分之一。這種封戶為虛、寄食戶為實之例,為以後的虛實相結合的食租稅方式提供了借鑑。
隋唐隋唐爵制與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國王更名為親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從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後異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廢縣王。王以下是國公從一品,開國郡公隋從一品,唐正二品,開國縣公隋從一品,唐從二品,開國縣侯隋正二品,唐從三品,開國縣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開國縣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開國縣男隋正五品,唐從五品,共九級,主要封授異姓功臣。九級封爵,並“設爵無土,署官不職”,較之漢魏,其政治、經濟功能明顯削弱。各級封爵的食邑戶數“率多虛名,其言食實封者,乃得真戶”。真食實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諸郡”,不再直接從封國內徵收租稅。封爵的主要經濟權益是憑爵品獲得永業田,數額為:親王一百頃,郡王五十頃,國公四十頃,郡公三十五頃,縣公二十五頃,縣侯十四頃,縣伯十頃,縣子八頃,縣男五頃。均田制瓦解後,諸侯亦不再受永業田。
黎煜明採用的是周制,所以就封了五等,公侯伯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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