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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說法(8)
終審判決後,劉元舉與律師趙星奇在接受記者採訪
透過二審開庭,張建偉並沒有任何新的證據證明其不是剽竊而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也沒有什麼新的觀點能支援其上訴主張。
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護原判。
三年的艱難訴訟,終於畫上了句號。
本案的訴訟結束了,但透過本案應該給人們留下許多的思考,特別是我國加入wto組織以後,如何更好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仍然是任重而道遠……
2 淺議抄襲與剽竊
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 許 超
抄襲與剽竊在字典上是兩個詞,釋義略有不同,但是,字典的解釋不是法律術語。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就《西部生命》訴《蟬蛻的翅膀》案作出一審和終審判決。案件涉及的正是抄襲問題。我讀了北京市兩級法院的判決後,感到深受啟發,學習到很多有益的知識,也聯想起一些有關的問題。於是,改變原來的就事論事寫評論的想法,試圖就抄襲類案件普遍存在的問題發表一點感想。有誤之處,歡迎各界批評指正。
一、著作權保護什麼,不保護什麼
本案爭議的雖是抄襲,但是,要將問題說清楚,必先明確一個基本概念:著作權保護什麼,不保護什麼。本案中,當事人對於&ldo;哲思&rdo;&ldo;細節&rdo;&ldo;具象化描寫&rdo;&ldo;故事情節&rdo;&ldo;感悟&rdo;&ldo;藝術感受&rdo;等的相同或者近似,當成是否構成抄襲的依據。愚以為,對於這些概念,須逐一區分,不可一概而論。
根據各國都承認的理論,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方法、體系和過程,簡言之,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確立這一基本原則,主要出於以下考慮:各國著作權法賦予作者的權利是一種專有權利,即一旦這項權利歸某個人所有,其他人如果要利用產生這項權利的作品,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著作權也保護思想,某種思想就會成為創造這種思想的人的專有財產,任何人都不能再隨便利用這種思想。這就會導致思想被某個人壟斷,思想的交流會受到阻礙。而思想不能壟斷,允許自由流動是各國的基本國策。著作權立法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立法也必須符合這條基本國策。立法的本意是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如果將思想視為某個人的私有財產,無疑會給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造成極大障礙。
具體到本案, 諸如&ldo;哲思&rdo;&ldo;細節&rdo;&ldo;具象化描寫&rdo;&ldo;故事情節&rdo;&ldo;感悟&rdo;&ldo;藝術感受&rdo;等,哪些屬於著作權保護的表達,哪些屬於著作權不保護的思想,則應具體研究,具體分析。從字面看,&ldo;細節&rdo;&ldo;具象化描寫&rdo;&ldo;故事情節&rdo;等,更接近&ldo;表達&rdo;的內涵,因此可簡單地劃入著作權保護的範疇。
至於&ldo;哲思&rdo;&ldo;感悟&rdo;&ldo;藝術感受&rdo;等,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這些概念更接近著作權不保護的&ldo;思想&rdo;。但是,在未進行具體對比之前,不好就原被告之間的&ldo;哲思&rdo;&ldo;感悟&rdo;&ldo;藝術感受&rdo;等是否存在抄襲下結論。原則上講,如果被告利用了原告創造的思想,但是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