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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以來,選官制度中所強調的門第標準,取代的是漢朝察舉制中的道德標準。南北朝後期的選官制度中,形式上是對漢朝察舉制的恢復,實質上是用新的才學標準取代門第標準,而不是完全回到過去的道德標準。
漢朝察舉制下,被舉資格的取得,完全在於地方長官的舉薦。地方長官的舉薦權和察舉標準的道德化,構成了九品中正製得以成立的前提。南北朝時期,地方長官舉薦的基礎受到動搖,出現了自舉這種新的考試制度的萌芽。
選官原則中才學標準的不斷提出和被強調,衝擊著察舉制度,呼喚著新的選官形式的產生。而考試內容的突破,有利於擴大應舉者的範疇,使官員的選拔由舉薦變為開科考試成為可能。而只有開科考試,才能真正貫徹按才學錄取的原則。公開考試、公平競爭、擇優錄取是科舉制度的基本特徵,其中考試是核心。科舉制度比以往任何選官形式都更強調考試的作用,考試朝著排除其他因素幹擾的方向發展。
但是,選官制度中才學標準,並非在短時間被能夠完全貫徹,門第也不會隨著王朝的更替自動退出歷史舞臺。只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般地主經濟的發展成熟,全社會文化知識水平的提高,才有可能真正實現才學選官的原則。
科舉制度實際上一種自舉,即只要符合一定的政治條件和身體條件都可以報名考試。唐朝的銓選更能夠體現透過考試選拔官員的精神和原則。銓選是所有人進入官僚隊伍的必經之路。或者說,一切官員不論是透過何種渠道獲得出身,都必須透過銓選來選拔。
&ldo;凡官,不歷州縣不擬臺省&rdo;的規定,則是針對中國古代選官制度中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轉折性問題而提出的。中央和地方行政關係的運作,主要採取地方匯報,中央年終審查的機制,加上地方長官和豪強大族在很大程度上壟斷地方政務等因素,中央實際處理地方事務不是很多。隨著新的中央集權體制的建立,首先帶來的變化是中央直接面對的地方機構增加,以及官吏選拔和考核權的集中,中央要處理的地方政務因此大量增加。中央官缺乏地方工作經驗而造成的決策偏斜問題,都被提了出來。把&ldo;凡官,不歷州縣不擬臺省&rdo;作為選官的一個重要原則確立下來,無疑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
在官僚政治事務的運作方面,以追求公平競爭為特點的考試錄用方式,以&ldo;依資序遷&rdo;為準繩的官僚選任原則,無不反映出官僚政治較高的理性化程度。
科舉是傳播儒家正統觀念最為有利的工具,體現著儒家的傳統政治理想,隋唐以來,施行科舉制的重要結果之一就是造就了一種新的社會結構。科舉考試為少數平民透過官方正常程式改變地位提供了機會,其積極意義在於試圖建立公平有效選拔人才的社會機制。
&ldo;資格&rdo;一詞的內涵非常豐富。從廣義上說,它事實上是由管用的出身、進入仕途後的履歷、職任的劇易、品級的高低、課績的記錄、乃至推薦者的身份、人數等多種因素決定的。而在諸多因素中,官員的&ldo;資歷&rdo;顯然佔有突出的地位。就其狹義而言,&ldo;資格&rdo;與課績相對,主要是指&ldo;資歷&rdo;。
資序,即資任、資歷,其內容包括差遣職務的高低和任數。資序系統,主要是由諸多外任差遣層次構成的。&ldo;依資序遷&rdo;的任用升遷原則,在我國官僚制度史上曾經長期發生作用。
完全合絲對縫、秩序井然的原則規定,在複雜多變的官僚場上,很難不折不扣地照樣實施。為保證根據需要及時派遣,必須採用一種上下銜接、縱橫貫通而富於彈性的資序與派遣對應方式。這套體系,是在人事選任工作的長期實踐中,在矛盾、平衡的反覆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