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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制憲會議的代表中沒有學富五車的學者,但卻不乏經驗豐富的政治家,如華盛頓(e washgton)、富蘭克林(benja frankl),和精通羅馬法與英國普通法傳統的律師,如漢密爾頓(alexander hailton)和麥迪遜(jas ad)。正如一位會議代表明確宣稱的那樣:&ldo;經驗無疑是我們的唯一指南,而推理會把我們引向歧途。&rdo;代表們豐富的政治經驗防止了會議的破裂,而精明的律師技巧又使妥協成為可能。美國的憲法之父並無高深的政治理論,但他們卻對英王專制給殖民地帶來的禍害有痛切的體驗,對當時歐洲思想界最先進、最傑出的政治哲學理論瞭如指掌,於是,他們從英國政治學家洛克(john locke)那裡借鑑了&ldo;有限政府&rdo;的觀念,從法國法學家插rles louis de sendat outedieu那裡搬來&ldo;三權分立&rdo;的武器,並且將這些理論創造性地與北美殖民地的具體實際相結合。一位在美國從事法律業務的華人學者為此感慨萬千:這些代表&ldo;既能涵容政治哲學理論的精髓,又能深解人性和民情,不好高鶩遠,以奠定國政之基。那樣的歷史時刻,真是罕見。&rdo;
美國開國元勛據此制定出的憲法,其根本點就是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制約和平衡。那麼,美國的憲法是如何實現制約和平衡(制衡)原則的呢?
首先,是地方(州)和中央(聯邦)的制衡。美國的建國史是先有各州,後有聯邦,憲法就不得不尊重各州已有的權力。除憲法明確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如外交權、宣戰權、管理州際貿易和對外貿易權、貨幣發行權等權力)和明確禁止各州擁有的權力(如外交、鑄幣等權力)外,其餘權力皆由各州保留。
其次,是聯邦政府立法(國會)、行政或執法(總統)和司法(聯邦法院)的制衡。國會制訂和透過法律,但需要總統簽署才有效;總統可以否決國會立法,國會則能夠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而且,國會還可以對民選的總統和終身任職的聯邦法官提出彈劾。總統是最高的執法官員,又是國家元首和軍隊總司令,他可以對外訂立條約,任命重要外交官員和聯邦法院法官,但都需要國會參議院批准;他可以動用軍隊,但卻無權對外宣戰。相比之下,聯邦法院的權力最不足道,它既不像國會那樣掌握著錢袋子,也不像總統那樣緊握著槍桿子,它唯一的優勢是法官一旦任命便終身任職。不過,雖然憲法沒有明確賦予法院解釋憲法的權力,但在美國以後的法治實踐中最高法院為自己爭取到了這個權力,從而使自己擁有一個最重要的制衡國會和總統的殺手鐧‐‐不過,這是後話。
最後,是各地區和社會利益集團的制衡。當時美國既有維吉尼亞(virgia)這樣的人口超過42萬的大州,也有德拉華(delaware)這樣人口不到4萬的小州,既有南卡羅林那(uth carole)這樣的南方蓄奴州,也有pennsylvania這樣的北方自由州,它們在政治和經濟上利益大為不同。國會議員的議席如何分配著實讓憲法之父傷透了腦筋。於是,就有了國會的眾議院議席按人口的多寡成比例分配,由此來滿足大州的要求,而參議院則不論大州小州一律只有兩個議席,這樣小州也皆大歡喜。但南方奴隸的人口是否作為人口統計的基數?最後的妥協是奴隸人口算作為正式人口的五分之三,但南方州也要按這個比例交聯邦稅。
制憲會議制定憲法不易,而要各州的專門代表大會批准這個憲法更難。按規定至少要有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憲法才能生效。北美民眾對英國的暴政記憶猶新,對建立一個中央政府充滿憂慮,儘管這個即將成立的共和國比當時世界上所有的政府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