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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話又說回來,在美國憲法的條款中實際上可以引申出最高法院擁有憲法解釋權的原則,在美國憲法之父的理論探索中也有關於最高法院應當擁有司法審查權的論述。美國憲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最高法院的許可權之一是受理涉及憲法和聯邦法律的糾紛。既然是涉及憲法的糾紛,最高法院在裁定時顯然要闡明它對憲法的解釋。在《聯邦黨人文集》第78篇,制憲先賢漢密爾頓精闢地指出:&ldo;解釋法律乃是法院的正當與特有的職責,而憲法事實上是亦應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以對於憲法以及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屬於法院。如果二者之間出現不可調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較大之法為準,亦即:憲法與法律相較,以憲法為準。&rdo;在漢密爾頓看來,立法機關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約束,&ldo;此類限制須透過法院執行,因而法院必須有宣佈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為無效之權。&rdo;所以,馬歇爾的判決絕非無源之水、空穴來風,而是有相當堅實的根據。
但是,馬歇爾在判決書中,對於為什麼非民選的最高法院卻有權力宣佈代表人民的國會所制定的法律違憲這個重要問題並未從憲法理論上給予令人信服的解釋。然而,制度創新的基礎並非盡善盡美的憲政理論或立法。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法規或制度的演變和創新主要是基於司法實踐以及司法經驗和慣例的積累和發展。議會立法形成的法律只是法律的一部份,大量的法律是由法院的判例構成。實際上,在立法過程中,普通法系國家的法院和法官在事實上早已佔據和扮演了極為重要的地位和角色。這種制定和解釋法律的習慣和傳統,對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應當指出的是,美國在殖民地時期和獨立初期受英國樞密院審查北美殖民地立法的司法判例的影響,州一級的法院已出現了一些類似司法審查制度的判例。1786年rhode island的trvett v eden案,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一個案例。此案的基本情況為,rhode island州議會立法規定紙幣為合法貨幣,但州最高法院法官認為該法案&ldo;不得人心並違反州憲法&rdo;(repugnant and unnstitutional),使其最終失去了法律效力。
由於英國普通法傳統對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響,由於憲法之父的傑出思想,以及當時和後來的美國政治家們對政治規則的尊重以及善於妥協讓步的特點,加上馬歇爾大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超乎尋常的智慧和努力,在憲政法治的歷史程序中,美國最高法院逐漸成為分權制衡體制中舉足輕重的關鍵角色,使美國政治制度真正具有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特點,使司法審查制度成為美國憲政體制有別於英、法等西方民主國家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而且成為美國憲政法治的基石。
二百年後的今天,在美國最高法院的院史博物館中,唯有馬歇爾大法官一人享有全身銅像的特殊待遇。在九位大法官專用餐廳的牆壁上,則並列懸掛著馬伯裡和麥迪遜二人的畫像,彷彿是在提醒每一位大法官:一湯一飯當思來之不易。
若不是當年馬歇爾大法官在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中令人稱奇的絕妙判決,恐怕就不會有今天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威,戈爾和布希各自的擁護者沒準兒已在白宮前面真刀真槍地開打了。
第五章
契約神聖原則與大學自治傳統‐‐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1819)
在美國這個法治國家,一個通行的金科玉律就是私有財產不可侵犯。但私有財產的確定和確認需要契約來規範,顯然,政府的更替、社會的變動、階級的衝突都可能影響到契約的有效性。為此,美國憲法第1條第10款特別規定:任何一個州都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