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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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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個小團體,大者有幾百人,小者也有十幾個人。他們成天漫無目的地在高原上游蕩,在茂密的草叢中尋找著可以食用的東西,有些是植物的根、莖、果實,還有可以捕到的所有動物。

其中一個部落的小頭領特別聰明,發明了許多好用的工具,如犁頭和犁柄,帶著他的小團伙開始了農業生產。由於農業生產的產量比較穩定,不太受自然氣候的影響,所以這個小部落開始人丁旺盛,由小漸大,他也從小頭領變成了大統帥,此人就是大名鼎鼎的神農氏。

實際上,農業與養殖業一直是分不開的,早在原始農業出現之前,在漫長的半遊牧生活中,中國人已經開始養殖業,馴化了一批家畜。原始農業產生之後,養殖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有養殖業就有屠宰,人們從不斷地屠宰和分割動物當中,早已對動物的內臟結構瞭如指掌,炒肝尖總要知道肝在什麼部位,否則會將熘肚片當成肝尖來炒。

也許有人會說:宰殺動物與解剖人是兩回事。其實不然,在遠古時代,殺人與殺動物根本沒有兩樣,這就是為什麼在古代中國,落後的遊牧民族經常入侵先進的中原地區,因為在這些民族看來,殺人與捕獵一隻鹿、一隻狼、一頭野驢沒有什麼不同,所以在冷兵器時代,遊牧民族的戰鬥力才會如此之高,往往打敗許多所謂的先進民族。

實際上,世界許多民族的歷史中都曾有過獵頭的習俗,即將戰俘的頭顱砍下當戰利品,甚至他們獵殺任何外部落的人作為口糧。上一個世紀,一位玻利維亞的老酋長曾介紹說:白種人烤熟之後,就像是成熟的香蕉,味道十分好。但斐濟人卻常抱怨白種人的肉太鹹太粗糙。看來獵頭習俗淵源流長。德國學者利普斯在《事物的起源》中曾描述過上個世紀印第安人的獵頭習俗:

“這種習俗在以人頭為戰利品的希給羅——印第安人中,得到高度發展。只有殺死一個敵人並曾以矛染過敵人血的戰士,才有製備這樣戰利品的特權。犧牲者的頭髮是細心分開的,從前額到顱切開,把頭皮全部剝離頭骨,僅留下眼睛和舌頭,然後將其柔軟部分用植物纖維縫在一起,嘴唇用竹片固定地連線起來。把這‘皮袋’放在水中加熱,在達到沸點前取出。這時它們收縮為大約原大的三分之一……把熱沙從頸部開口倒入,填滿後的頭又以熱石使之鐵化。”

中國人在遠古的時候同樣有過獵頭習俗。考古挖掘證實,在邯鄲澗溝龍山文化一處房基址發現過四顆人頭,有砍傷痕跡與剝皮痕跡,顯系砍死後又經剝皮,其作用是為了祭祀。

甲骨文中的“囟”字就當頭顱講,一般是指戰俘的頭顱,如“……用危方囟於妣庚”(《類纂》明續669),意思是說:用危方(商代一個部族名)敵人的頭顱來祭祀老母:“羌方囟其用,王受又”(《類纂》甲506),意思是:用羌方(商代一部族名)人的頭顱來祭祀。

西周金文中也有大量關於戰爭中獵獲敵首的記載,例如出土的《多友鼎》記載:“凡(以)公車折首二百又□又五人,執訊廿又三人,孚戎車百乘一十又七乘……”文中“執訊”乃捕獲敵人俘虜之意,“折首”者,斬首也,砍頭也。

當然,古代祭祀並不是將頭顱當作唯一的祭品,隨祭祀內容不同,人的五臟都可以作為祭品的。甲骨文也有類似的記載,如“羌百……”(《類纂》續2·29·3),的意思是肢解,“羌”指羌方的戰俘。一次肢解上百人,真是殘忍之極。但在肢解的過程中,古人對人體生命構造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

直到中國封建社會時期,周邊一些落後的少數民族尚有此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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