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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蓄意挑拔原住民與華僑之間的種族仇恨,放縱印尼人大肆搶劫與殺害華僑,使兩族之間關係更加惡化,敵意更深。第一時間更新
1945年到1950年的印度尼西亞民族獨立運動期間,印尼人**情緒不斷高漲,不少華僑遭到搶掠屠殺。獨立後,掌握了國家政權的印度尼西亞民族政治家視華僑經濟力量為“殖民時代的殘餘”,更以振興民族經濟為由,以激進立法的形式,從各方面對華僑進行全面的限制和排斥。在蘇加諾時代,印尼政府出臺的限制、排斥華僑經濟的法案達30個左右,對華商經營的國內貿易、進口企業、汽車商行、碾米業、木材業等加以限制和監督,並禁止華僑在鄉村從事零售業。
特別是蘇加諾政府於1959年頒佈的第10號總統令,明令從1960年起禁止華僑在印度尼西亞縣級以下地區經商。這道法令被印尼某些地區的軍事掌權者發展為不準華僑在縣級以下地區居住,結果造成印度尼西亞50多萬華僑失去生計,有的甚至流離失所,10多萬華僑遭遣返。
1965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亞爆發的“九·三o”事件中,印尼右派軍人集團在消滅印尼**的同時,也對無辜的印尼華僑華人進行了大規模的逮捕和屠戮。
蘇哈托政府上臺後,便下令以“支那”一詞來取代“中華”,把印尼居民分為原住民和非原住民,將華人歸為非原住民,並在其身份證上註上特殊記號,**裸地將對華人的歧視公開化、合法化。
從1966年起,蘇哈托政府頒佈了數十項排華**的法令法規,主要有:關於解決華人問題基本政策的內閣主席團1967年第37號政令,關於華人問題的內閣主席團1967年第6號通告,關於華人宗教信仰及風俗習慣的1967年第14號總統令,關於成立華人事務參謀處的1967年第15號總統令,關於華人問題統籌委員會的國家情報局長1978年第31號決定書,關於禁止華人印刷品進口、發行及買賣的商業部長1978年第286號決定書,有關向商販發放貸款的印度尼西亞銀行總裁1973年第6號通知。
這一切都嚴重阻障了全國經濟發展,經濟肅條,人民貧困,國力弱小,所以連士兵的薪水也是極低,而且軍內派系林立,也為集團軍隊的進入提供了極大的便力條件。
隨著集團軍事力量的大量進入,控制了不少重要地區,馬上進行巡邏,保護華人聚居區的正常秩序,被長期壓迫和迫害的華僑,看到擁有最先進的武器裝備的強大華人軍人,保護華人免遭迫害,有了堅強的後盾。。
對於一些邊遠地區一些少量的軍隊,則採取強壓的態勢,摧枯拉朽勢如破竹,十分落後是武器裝備,部隊的訓練很差,戰鬥力低下,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掌握全國的軍隊,隨著軍隊的完全掌控,軍內的派系徹底消除了。
此時,集團在印度尼西亞共有海陸空三軍兵力20萬人。編有1個戰略部隊司令部、 10個軍區司令部和1個特種部隊。戰略後備部隊編有2個步兵師、3個步兵旅、3個空降旅、8個野戰炮兵團、10個高炮團、20個裝甲營、2個工程兵營。 10個軍區編有2個步兵旅、67個步兵營、21個野戰炮兵營、16個高炮營、9個工程兵營、 1個混合航空兵總隊、56個直升機中隊。特種部隊編有5個特種兵大隊。
部隊擁有輕型坦克約1275輛、中型300輛、重型500輛;裝甲偵察車569輛。裝甲運輸車2591輛;牽引炮:76毫米5000門、105毫米1800門、150毫米1000門;無坐力炮:90毫米900門、106毫米450門;高炮:20毫米1250門、40毫米900門、57毫米2000門。
部隊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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