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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節:北洋水師降服始末(4)
17日,伊東司令長官和清國威海衛道臺牛昶昞在《降服規約書》上最終簽字調印,此後聯合艦隊浩浩蕩蕩進入劉公島港灣。日清雙方簽署的《降服規約書》共計十一條。
第一條 依照本規約,清方須提出希望獲得安全護送的清國及外國士官的名簿。名簿需註明人數、官職、位階、姓名,僱用外國人須註明其國籍。
第二條 中西水陸文武官員,保證不再參與現在日本和清國間的戰爭,以書面形式宣誓。
第三條 在劉公島上的陸兵武器彈藥存放於一定的地點,其地點通知日軍。劉公島兵員於2月14日下午5時始,至同月15日正午止,在竹島上陸。同日正午開始,日本護衛兵護送登岸繳械的清兵,透過威海衛日軍佔領區後解散。
第四條 威海衛清方責任者,代表清國艦隊士官,提出數名交付各軍艦及炮臺的委員,此等委員於2月15日正午以前移交其所擔任的艦船、炮臺內炮械、槍枝彈藥以及兵器目錄。
第五條 允許清國海陸軍士官、兵員及外國人,依照第十條規定,搭乘康濟號艦退出威海衛海域。
第六條 退出威海衛的清國海陸軍士官及外國人,允許攜帶只限私有動產的物品(武器除外),且日軍認為必要時可以實行臨檢。
第七條 勸告劉公島本地居民不必畏懼,繼續居住安分營生。
第八條 2月16日上午9時,日軍開始登陸劉公島,著手接收炮臺、軍用品及收容各軍艦。但是在本談判終了後,伊東司令長官認為有必要時,有權派遣數艘軍艦先行進入劉公島港內。清國海軍士官支那人及外國人,2月16日上午9時仍可留居船內。2月15日正午,當清軍陸兵擺渡上陸完畢後,經陸路歸鄉的清兵,按照日軍規定的路線,在日方衛兵護送下離開日軍佔領區。
第九條 欲離開威海衛的老幼婦女及其他非戰鬥人員,2月15日早晨開始在東西口,可以乘支那民船離開。屆時日本海軍派遣水雷艇或小汽船實施臨檢,檢查範圍僅限人員及行李。
第十條 伊東司令長官為盡本國之義務,慰藉丁提督亡靈,免繳汽船&ldo;康濟號&rdo;,搭載丁提督等官之靈柩返鄉。康濟號的使用權由威海衛清國海陸軍代表牛道臺自由處分。丁提督等官之靈柩,須於2月16日正午至2月23日為止的期間,搭載康濟號送出港外。康濟號兵船上的武器裝備保證全部卸裝,2月15日午前日本海軍士官登船驗查。
第十一條 本規約既定,戰爭即屬已畢。在威海衛的清國海陸軍若向日本海陸軍抵抗,此規約將全部無效,日本陸海軍立即重新開始戰鬥。
2月14日正午,軍參謀副長伊地知返回大山司令部復命,有賀學士16日返回,石井大尉17日返回,報告清軍降服始末。大山司令官依照日清雙方簽訂的《降服規約書》下達命令。第二師團步兵兩個中隊前往北竹島村警備。第二、第六師團各派遣兩個步兵中隊,負責15日上陸的降服兵受降。兩師團各派遣一個步兵大隊,擔任護送降服兵透過佔領區的任務。
2月15日,上述各部隊到達指定位置。16日,劉公島清兵上陸開始,可是從劉公島開來的渡船突然改變航向,朝北岸水雷營棧橋方向駛去,並未按照原定位置在北竹島村停靠。原來軍參謀步兵中佐神尾光臣,上午10時乘坐搭載降服兵的炮艦,引導清軍登岸受降。途中知道在北竹島村登陸多有不便,故臨時改變預定航線駛向北山嘴水雷營棧橋上陸。降服兵陸續經棧橋上陸,至日落時分,約有3,800名清國的陸兵、水兵及非戰鬥人員登陸。神尾中佐是最後的上陸者,圓滿完成了劉公島陸兵的登陸任務。登陸期間,北竹島村警備諸隊,陸續趕到北山嘴水雷營棧橋上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