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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二,明清兩代漕運都以河運為主。明初曾實行過短時期的海運,但在永樂十三年會通河開成之後,河運漕糧,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運的發展過程,據史載:“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長運。”“逮至中葉,會通河塞,而膠萊故道又難猝復,借黃轉般諸法行之又不能無弊,於是宣宗採英和、陶澍,賀長齡諸臣議復海運,遴員集粟,由上海僱商轉船漕京師,民鹹稱便。河運自此遂廢”。
第三,明清兩代的漕糧總額,基本上都穩定在每年四百萬石。清代漕糧徵收的名目繁多,大體上與明代一樣,都分為正兌、改兌、白糧、改徵、折徵等五大類。“正兌”,指各省漕糧直接運輸到京倉者。據《清史稿》記載,正兌米原額為三百三十萬石,乾隆十八年實徵二百七十五萬石。“改兌”,指各省漕糧輸至通州倉者,原額七十萬石,乾隆十五年(1750)實徵五十萬石有奇。以上兩項,以徵米為主,但在河南、山東兩省,因當地所產,也徵小麥和黑豆。“白糧”,指徵收蘇州、松江、常州、太倉、嘉興、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額二十一萬石,實徵不過十萬石有奇。“改徵”,指改變對某地徵收的種類和數額,但這種改變,全憑皇帝的特旨,沒有一定的成規。“折徵”,指原徵實物,但折成銀錢交納。“減徵”,係指某地受災,不能徵本色實物,而改徵折色,即銀兩。或者將離水次最遠縣份的漕糧,酌量減去,分撥其他縣份徵收。另有所謂“民折官辦”,指對民戶徵收銀錢,而由官府用其他辦法以實物交公。漕糧作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這是明清兩代漕糧的共同特點,也是漕糧與一般田賦的不同之處。
第四,糧戶除了完納漕糧正額之外,還必須承擔漕糧運輸過程中的全部費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對漕糧的質量要求是乾圓潔淨。除了漕糧正項之外,還要交納隨漕正耗,作為京通各倉和沿途損耗的補償。按規定,正兌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鬥不等,改兌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鬥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稱為“耗米”,由於隨著正米入倉,又叫“隨正耗米”。一般講,官定的加耗率,已經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實際上加耗日增,江浙、兩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
第五,明清兩代漕運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體相同的。官吏的貪汙舞弊和政府的橫徵暴斂結合在一起,橫徵暴斂為貪汙舞弊提供了機會,貪汙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橫徵暴斂,因而從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國計日貧”。連擔任漕運總督多年的楊錫紱也不得不感嘆“錮弊難除”。
第六,在清代漕運中,運軍的問題顯得更加突出。運軍即運輸漕糧的軍丁,是漕運的主要依靠力量。這種運軍的情況比較複雜。
明代漕運,主要由各地衛所軍士承擔。清代取消衛所制,將軍士編為承擔漕運的運軍。康熙初年規定各省衛所額設運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規定漕船出運,每船僉丁一名,餘九名以諳練駕馭之水手充之。後來又增僉本軍子弟一人為副軍。清政府對運軍的人身控制很嚴。運軍隸屬衛籍,遇五年一編審。雍正初年停編審之後,“惟有運漕軍丁四年一編審”。運軍屬各省糧道掌握,凡僉為運軍,必須親自押運,若以子弟代替,運軍及代運人都要發邊衛充軍。而且,運軍須有保結,所謂“一軍無保,不準僉軍,一軍有欠,眾軍同賠”。
運軍奔波於河上,風雨兼程,倍嘗勞苦,境況可想而知。王命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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