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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一種對每個人都有同等約束效力、所有人在它面前都平等的東西,是中國古代社會無從設想的。平等?則置君父於何地?平等,豈非讓奴才們上臉上頭?這當然斷乎不可。於是便有一系列的所謂道德律令: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與妻綱。一則為綱,一則為目,豈能平等?
有人說,中國古代社會雖無&ldo;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do;,卻有&ldo;道德面前人人平等&rdo;。理由是:它要求每個人都必須有道德,即便貴為天子,也不例外,因此平等。這種說法,簡直就是欺人之談。如果不是別有用心,至少也是睜著眼睛說瞎話。&ldo;天有十日,人有十等&rdo;,&ldo;惟上智與下愚不移&rdo;,哪有起點的平等可言?
君臣、父子、官民、主僕,各有各的道德準則和道德要求。君應仁,臣應忠,父要慈,子要孝。義務不同,權利也不同。君可以殺臣,臣不能弒君;父可以訓子,子不能責父;可以罰民,民不能告官,又哪有結果的平等可言?儒家說得好聽:&ldo;人皆可以為堯舜。&rdo;可是君臣主僕所修德目各不相同,君主修&ldo;王道&rdo;,越修越霸氣,臣僕修&ldo;奴性&rdo;,越修越窩囊,怎麼會一樣地都是&ldo;堯舜&rdo;?
然而道德卻要求平等。原始社會之所以有一種恩格斯說的&ldo;純樸的道德&rdo;,就因為在氏族和部落內部,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沒有這種平等,就不會有道德的要求。就拿仁義禮智信來說,仁就是愛人,義就是助人,禮就是敬人,智就是知人,信就是信任他人和取信於人。但如果人與人之間是不平等的,所有這些就都無從談起。不平等的人怎麼相愛呢?又怎麼可能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呢?
可見,問題並不在於或並不完全在於&ldo;以道德代法制&rdo;,還在於這種用來代替法制的&ldo;道德&rdo;又是不道德或不完全道德的。既然如此,這種制度的礙難成功和必然走向山窮水盡,也就自不待言。因為&ldo;以道德代法制&rdo;原本就有問題,何況這&ldo;道德&rdo;還不一定道德!
那麼,我們又為什麼要選擇這種道德,這種制度?
因為中國文化的思想核心是群體意識。
正如&ldo;以道德代法制&rdo;未必就不行,群體意識也未必就不好。人,畢竟是社會的存在物。人與動物的區別之一,或人較動物的高明之處,確如儒家所言,是人能&ldo;群&rdo;。人的自然生存能力並不如動物。他力大不如牛,速疾不如馬,高飛不如鷹隼,深藏不如魚龍,惟有結成群體,才能克服個體無法克服的困難,承受個體無法承受的壓力,從而存活下來發展下去。當然,動物也有群。但動物的群不如人牢靠,因此才有&ldo;如鳥獸散&rdo;的說法。可見,自覺地意識到必須群,是人之為人的特徵之一。
問題在於,任何群體都是由個體集合起來的。不論個體的存在價值,其實也就等於否定了群體。恰恰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文化犯了一個錯誤:只強調群體的意義,不承認個體的價值。群體總是偉大的,叫&ldo;一大群&rdo;。個體總是渺小的,叫&ldo;一小撮&rdo;。甚至在前些年,當一個&ldo;個體戶&rdo;還是有風險和被人看不起的。我們總是被告知:&ldo;大河不滿小河干,鍋裡沒有碗裡也不會有。&rdo;其實這話只說對了一半。鍋裡不骨,碗裡也確實不會有,但沒有小河都幹了,則不知大河裡的水又從何而來?
否定個體的存在價值,也就必然不承認個體的獨立人格。沒有獨立人格,就沒有自由意志,也就不骨民主和法制。這樣,賴以維繫群體的,便只能是人身依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