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第二次仲裁(第1/4 頁)
“你們怎麼回事呀?和仲裁當庭的時候說要調解,但是現在都一個多月了,一點動靜也沒有?”第一次仲裁開庭後的一個月後,公司沒有任何調解的動作,於是我發資訊給公司hR李工詢問。
“公司這邊說不調解了。”李工回覆道。
“什麼,你們現在才說不調解?公司根本不想調解,存心拖延時間對吧?”
她沒有任何回覆了。
於是我們打電話給仲裁庭書記員,告知公司不想調解了,請仲裁庭儘快宣判。
然而很快,我收到了一封來自公司的要求我去做“勞動能力鑑定”的郵件。全文如下:
“鑑於:您於2023年2月1日起請醫療期病假(根據您的社會工齡和司齡計算,您的法定醫療期病假為6個月,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截止2023年6月30日已經累計休醫療期病假達到5個月,公司特此提醒您,您醫療期即將屆滿,醫療期滿後需返崗工作,但鑑於您目前仍在接受治療,您無法從事原工作,也無法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您已經符合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請您於2023年7月25日前自行完成勞動能力鑑定,逾期未向本轄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未向人力部書面申請更改時間或不配合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公司組織鑑定工作的,視同您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
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請知後,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期間公司可以給予協助。否則,因您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您承擔。”
看到這個郵件,我是氣炸了。你們憑什麼說我“無法從事原工作”!又什麼時候“另行安排了工作”!我立馬回郵件質疑這兩點。然而沒有任何人回覆。
我這時冷靜下來,再繼續仔細看了一遍郵件。裡面提到的“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我並不陌生,因為我早就擔心公司會因為我癌症復發而辭退我,查詢過各種條文。這條就是對我非常不利的條文。但是這封郵件很聰明地去除了後面那句非常重要的話。完整的第七條應該是這樣的: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雖然我在五月中已經結束化療,檢查結果穩中向好,以後在家吃藥觀察,體感還不錯。但是根據《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之一的4.1.10條款“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即便還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鑑定,我都知道因為我癌症復發,大機率都會被判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此公司在我醫療期結束,是可以以此解除我勞動合同的。
然而我多次就“醫療期是否能回公司上班”試探過hR楊工,但她都非常肯定地表示治療結束我是可以回公司上班的。雖然不是那麼相信,但是時候沒到,也不想提前去糾結。
那現在公司讓我去做“勞動能力鑑定”,而且去掉那句最重要的目的性的話是什麼意思呢?是以為去掉了,我不懂就乖乖去做“勞動能力鑑定”了嗎?
於是我撥通了hR李工的電話:“李工,你們那封郵件怎麼回事?憑什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