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章 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違法犯罪行為的必要性(第1/2 頁)
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違法犯罪行為的必要性
辭舊迎新之際,“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成了市場關注的一個焦點話題。不僅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其主持召開的黨委(擴大)會議上表示要加大對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把監管“長牙帶刺”落到實處,就連最高檢也釋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 依法服務保障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表示要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證券犯罪。
在新舊交替之際,“嚴厲打擊財務造假”之所以再次成為市場關注的一個焦點,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回顧2023年,資本市場在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比如,紫晶儲存因欺詐發行退市,中介機構繳納12.75億元承諾金,其中前期已透過先行賠付程式賠付投資者損失約10.86億元;又比如,澤達易盛因嚴重造假上市最終退市,而且對投資者的賠償最終以和解的方式結案,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餘元全額賠償,澤達易盛案因此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此外,獐子島原董事長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獐子島扇貝事件也是中國股市有名的財務造假事件,獐子島原董事長被判刑,也是給該事件劃上一個句號。上述事件都是可以載入A股市場史冊的。
另一方面,迎接迎面而來的2024年,不論是從監管還是執法的角度,都還要將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件工作進行下去。畢竟財務造假是資本市場常見的一項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件事情要長抓不懈,並且還要總結過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進,讓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變得更加名副其實。實際上,針對過去監管與執法在打擊財務造假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之處,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項工作有必要從三方面加以改進。
首先是進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加大對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力度。退市是打擊上市公司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一項非常嚴厲的舉措。不過,就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一違法犯罪行為來看,強化退市顯然還有較大的監管空間。畢竟在財務造假案中,只有欺詐發行才會直接被強制退市,紫晶儲存與澤達易盛的退市都屬於欺詐發行引發的退市範疇。而作為非欺詐發行類的財務造假,雖然現行退市制度也將其納入到了退市的範疇,但卻存在較高的退市門檻。
比如,要滿足退市條件,必須連續兩年財務造假,只造假一年還不行;而且兩年財務造假的金額累計不能低於5億元,低於5億元的還沒有退市資格;並且連續兩年財務造假金額的佔比不得低於50%。按照這樣的退市標準,哪怕上市公司某一年造假金額達到十億、百億元,但如果第二年不造假的話,仍然不能被退市。因此,這種退市門檻的設定並不利於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行為。
所以要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行為,有必要對退市制度加以完善,強化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事宜。比如,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財務造假,或5年時間內有兩年財務造假的,不論財務造假金額的多少,都將納入到強制退市範疇。又比如,上市公司一年財務造假,造假金額達到5億元的,不論財務造假金額的佔比是多少,也都納入到強制退市的範疇。如此一來,上市公司因為財務造假而被退市的公司數量將會大幅增加,這對於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來說顯然是一種嚴厲打擊,對於後來者也有震懾作用。
其次在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加大執法的力度。這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是查處的力度要加重,對財務造假案的查處,要向頂格處罰看齊。包括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都是如此。能罰款10倍的,不罰款5倍,能判5年徒刑的,不判3年徒刑,真正體現出從嚴從重查處。二是查處的物件要全面,不能有漏洞之魚。比如,上市公司財務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