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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秦民再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做出瞭如下判決: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賠償原告於麗梅醫藥費、住宿費、交通費、鑑定費經濟損失31934。44元;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於麗梅其他經濟損失12萬元(原判生效後已履行的40000元補償金,抵作12萬內的補償金):一審案件受理費15325元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負擔。
但是,於麗梅對這個判決結果並不滿意。她認為,雖然在這份判決書中,法院已經認定北戴河區民醫院有過錯,並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她和家人認為判決的數額對於她遭受到的身心傷害及這8年來家庭所受的巨大損失來說,只不過是杯水車薪,遠不足以彌補給她帶來的經濟負擔和精神損失。
她認為,她已向法院提交了評殘鑑定申請,可是一審判決對此卻隻字未提,評殘鑑定不做,自然不會判決北戴河醫院賠償她作為殘疾人的生活補助費,這份判決並沒有充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2004年1月10日,於麗梅又向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要求被上訴方賠償上訴方經濟及精神損失50萬元;要求上訴方承擔上訴人以後的治療費用。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沈淑萍等五原告訴北戴河醫院的案子。
2002年10月28日,經過三次開庭審理,北戴河區人民法院在一份判決日期為2002年9月3日的這份民事判決書(2002)北民初字第50號中駁回5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沈淑萍等5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3年1月17日及4月4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了此案。為了更好地瞭解庭審情況,我兩次都參加了庭審,耳聞目睹了所有過程,同時也領教了被告院方有關人員的惡劣態度和公然作假的醜態。
在庭審中,被上訴方先是矢口否認其行為有過錯,還當庭要求當時的值班工作人員王某、李某等十人出庭作證,以證明院方在醫治過程中無過錯行為,院方經偽造和篡改的特護記錄是真實的。當法庭問及證人之一的王某當時的特護記錄是否真實時,王答是真實的;當問及她所記錄的內容時,王稱早忘了;當問及第二位證人李某院方的特護記錄影印件是否真實時,李稱上有她重抄的部分,是抄王的,但一時稱抄錯了,一時稱她抄的早弄丟了,又說她根本沒有在上面簽名。當上訴人沈淑萍當庭指出在一審時院方從沒有向法院出示特護記錄和病歷的原件,並再次要求被上訴人當庭出示有關原件時,醫院方先是稱特護記錄早向一審法院提交過,此時無理由再提交,後又稱有關記錄早弄丟了。當法庭問及此次院方提交的特護記錄影印件來源時,醫院方代理人稱,因為死者家屬來單位鬧事,醫院就準備了一份。沈當即指出,她現在提交給法庭的有關特護記錄是在父親去世後的第二天,自己從醫院辦公室影印的,現在被上訴方不但不向法庭提交原件,而且還公然偽造了記錄,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2003年6月29日,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認真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撤消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發回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重審。
2003年7月,我在《工人日報》&ldo;權益&rdo;欄上以《為父請命,女護士長怒告任職醫院》為題,以整版篇幅獨家披露了這宗特殊的醫務工作人員因醫療糾紛而狀告任職醫院的案子,隨後,《京華時報》及《揚子晚報》等國內多家暢銷報紙對此事紛紛進行了發表或轉載,在全國讀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