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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xx年xx月xx日,張楚雄在xx酒店開會,於小娟擔任接待禮儀。
《聲名》:張楚雄沒有在當日到過xx酒店開會,他是在半年後攜妻子一起去的,xx酒店因為當年沒有可以使用的商務會議室,所以當年未承辦過任何商務會議。
事實依據:筆者找到當年xx地方電視臺對此事的報導,直接給連結吧。(時間、地點、事件與於小娟陳述完全一致,還有張總的剪影,質疑者可以比對下照片看是否張楚雄本人)。江女士義正辭嚴地否定事實,看來還是對丈夫行蹤不夠瞭解。至於xx酒店的&ldo;配合&rdo;證明,希望張總能再給你們投幾個億。
2、事實:於小娟沒有收到過張楚雄給的一分錢撫養費。
《宣告》:於小娟一開始說沒有收到過張楚雄給的一分錢撫養費,但是後來又說在兒子十歲的時候得到過張楚雄轉帳的五萬塊錢。張楚雄從未給過於小娟一分錢,還請於小娟拿出轉帳憑證。
說明:於小娟確實沒收到過張楚雄給的一分錢撫養費,之所以前後說法矛盾,完全是接受了一位劉姓記者的&ldo;教導&rdo;,這位劉姓記者稍後單獨談。雙方說法一致,如果江女士有不同意見,請拿出給於小娟的轉帳證明。
3、事實:於小娟從未吸食過任何毒品。
《宣告》:於小娟疑似因吸食毒品被當地派出所拘留過兩次以上。
說明:首先,於小娟沒有吸食過任何毒品,如果說空口無憑,於小娟現在人在醫院並且願意接受醫院尿液甚至血液檢驗。其次,根據以下相關法律:
《吸&iddot;毒人員登記辦法》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在對吸毒人員登記過程中應當保護被登記人員的隱私權,對吸毒人員的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吸&iddot;毒人員登記辦法》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由上級公安機關對登記單位和責任人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的工作處分:
(一)瞞報、漏報吸&iddot;毒人數的;
(二)審核把關不嚴,將吸&iddot;毒人員錯誤資訊登入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未按規定及時登記、變更吸&iddot;毒人員情況的;
(四)故意登入吸&iddot;毒人員虛假資訊的;
(五)故意洩露吸&iddot;毒人員個人資訊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如果於小娟真的有因吸&iddot;毒史,公安機關人員也會對登記人員的資訊進行保密。當然,如果江女士有什麼&ldo;內部關係&rdo;,請公佈一下是哪位&ldo;內部人員&rdo;透露的&ldo;可靠資訊&rdo;,否則&ldo;疑似&rdo;這種帶有誹謗性質的詞語還是不要用了。
4、事實:於小娟出具的《親子鑑定》是真的,張楚雄確實是於小娟之子張霧的生物學父親。
《宣告》:《親子鑑定》是花錢找人p的圖。
說明:於小娟已經在採訪中詳細述說了自己採集親自鑑定樣本的過程,親子鑑定結論書中蓋有xx醫院的公章,於小娟持有原件,可以申請檢驗。然而,筆者相信這對於已經被有心人士攪得一團糟的局面來說絕對不是能讓人信服的做法。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願意訴諸公平公正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ldo;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rdo;以及第二十一條\&ot;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ot; 的規定,張楚雄在非婚生子張霧滿十八歲前未支付過任何撫養費用,以致張霧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