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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頁(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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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席位上有三個人,被告一華新街道的代理律師梁渠和法制科科長肖雲誼,被告二c區人民政府派了區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前來應訴。

而原告的代理人席位上,只坐了一個人。

趙巷。

唐秋水總算知道了他長什麼樣。中等身材,頭頂禿了大半,五官略顯擁擠,一看就不是個善茬。他沒請律師,親自上陣,睨過來的眼神裡透著股迷之自信。

審判席上,主審法官坐中間,兩位陪審員各坐一邊。顯示屏上顯示的那位書記員,自始至終沒露過面。在用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替代庭審筆錄的趨勢下,書記員這個角色已經變得可有可無了。

法官很快確認了一遍原被告的基本資訊,庭審準時開始。

雖然被告人多勢眾,但真正發言的,卻只有肖雲誼一個人。

不久前在車上洋洋自稱第一承辦人的梁渠,這會兒跟隱身了似的,人雖坐在c位,卻把話筒挪到了肖雲誼的嘴邊。

而肖雲誼,正十分配合地念著梁渠敲定的那份答辯意見。

兩個人平和,體面,相安無事,就像是……在今天的庭審之前,就已經進行過一場不為人知的交易。

答辯意見主要針對原告訴狀中的兩點問題進行反駁:

一是未佩戴執法記錄儀。

「城管執法全過程記錄有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兩種方式。音像記錄的工具可以是執法記錄儀,也可以是照相機、攝像機、錄音機或者其他影片監控裝置。城管執法應當依行政行為的性質、種類、階段的不同,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在本案後續的勘驗檢查過程中,被告的執法人員現場拍攝了一組圖片,該組圖片被告已作為證據提交。這一做法完全符合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有關規定,原告將全過程記錄等同於執法記錄儀記錄,這一理解是片面的。」

二是所謂的非法侵入住宅。

「涉案違法行為的場所為興寶路5555弄305號102室天井。該房屋當時正處在裝修施工階段,並不具有任何生活起居、寢食休息的條件或功能……」

這是梁渠在唐秋水寫的答辯狀基礎上增加的一點內容,很妙的一點。他並沒有從「非法侵入」這個動詞切入,而是直接否認掉名詞「住宅」。

唐秋水都懷疑他本科是不是也學的刑法,因為這個思路真的很像刑法分則裡對「入室盜竊」一詞中「室」的辨析。

到了法庭調查環節,法官問了趙巷幾個問題。包括陽光房搭建完工的起始時間,有沒有獲得過建設規劃部門的許可證,現在家裡住了幾口人等等。

都是事實層面的問題,很簡單,沒有什麼爭議,趙巷的回答基本和唐秋水他們事先知悉的一致。

庭審至此一直進行得很順利,沒看到劍拔弩張的對峙,直到法官問:

「被告執法人員首次去現場調查是什麼時候?被告先回答。」

肖雲誼和梁渠交換了一個眼神,肖雲誼說:「今年四月四號下午。」

法官看趙巷:「原告,是這個時間嗎?」

該來的還是來了。唐秋水在心裡默默雙手合十,僥倖地希望趙巷不要給出不一樣的回答。

可這畢竟是一樁對抗性案件。就像不該期待被告人對檢察官的指控供認不諱一樣,趙巷也不傻,他當庭蔑笑一聲,字正腔圓地說了句不是。

法官:「那是什麼時候?」

趙巷:「四月十一號下午。」

遲了一週。

法官又轉過頭去重新問了一遍:「被告,到底是什麼時間?」

肖雲誼不說話,梁渠伸手掰過話筒:「四號下午,被告的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後,前去與原告進行了一次口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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