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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財政支絀難(三)(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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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坤今日算是豁出去了,也不管嚴嵩怎麼示意,直接將所有事情都抖了出來,他這個戶部堂官,實在是做的太過於窩囊了,他今日也做好了罷官不做的準備了。

沒想到嘉靖聽後,靜靜的在御座上思索著,並未發怒。嚴嵩、徐階等人跪伏於地,嘉靖長久默然,才問道:“戶部所言,可確實否?”

嚴嵩作為首輔,自然得上來回話,嚴嵩說道:“王府恣意妄為,由來已久,非一日之寒,而今鹽法敗壞,諸王確實在其中獲取鉅額銀兩,可是其中事情錯綜複雜,未可輕動。”

嘉靖說道:“現在國用不足,爾等只知道開內帑以濟國用,全然不思開源節流,爾等就是這麼報答君恩的嗎?”

嘉靖指著馬坤說道:“你剛剛不是說得挺慷慨嗎?而今該怎麼做,明白回話!”

馬坤跪在地上說道:“陛下,國朝每歲用度,除田賦、折色、商稅等外,最重要的就是鹽稅了。食鹽不僅關係到國庫收入,更關係到關河寧定。”

大明的鹽法,承襲於宋元,實行的是開中法,所謂開中法,就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出榜召商。而商人則圍繞朝廷的需要,先將糧食及其他軍需物資輸送到朝廷指定的邊防衛所,以換取販鹽的專業執照“鹽引”,然後憑鹽引到朝廷指定的鹽場支鹽,最後在朝廷指定的行鹽地區銷售,透過這樣的途徑以獲取應得的利潤。

早期的開中法多是實物開中,也就是商人將等朝廷需要的物資運抵邊關,交給衛所,然後換取鹽引,用以銷售食鹽,獲取利潤。

而自從成化時起,出現了開中納糧向開中納銀轉變的趨勢,即商人直接向朝廷繳納購買鹽引的銀兩,然後買鹽銷售。弘治五年 (1492)八月,戶部尚書葉淇進一步創新開中制的實現形式,令各地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 邊,從制度上確定了開中納引銀的制度。

剛開始實行納銀開中時對政府還是對商人來說,都更為有利。從政府方面來考量,開中納銀可以使政府獲得比過去更多的利潤,從而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從商人方面來審視,商人避遠就近,在產鹽地附近的鹽運司納銀,雖然在價格上稍微高了一點,但卻大大節省了往返邊防衛所運輸糧餉所花時間和費用, 可謂利遠大於弊。

但是食鹽重利,一向是被權貴們所覬覦的,他 們都以權勢作為後盾,處心積慮、想方設法弄到非正常途徑的鹽引,然後,高價倒賣,攫取巨利,加之朝廷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用增發以至亂髮鹽引的方式斂財,導致鹽引壅積,許多開中商人手中的鹽引難以及時兌現,開中制日趨崩壞,鹽商分化為輸粟報中的邊商和守場候支的內商。

更為要命的是私鹽的橫行。原本大明對於私鹽是嚴厲打擊的,大明律規定:守禦官吏巡獲私鹽犯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馬匹沒官。常人捉獲者,賞銀一十兩。仍追究是何場分所賣,依律處斷。

明初由於對私鹽進行嚴厲打擊,同時實行恤灶政策,對灶戶的生活多方照顧,給灶戶們較高的政治待遇,灶戶雜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計日煎鹽以贖。私鹽現象還不太突出。

正是由於明初灶戶們生活上比較有保障,再加上政府的嚴格管理,使得這一時期的私鹽問題尚不突出。

但是,到了後來,由於寶鈔貶值,雜役優免多不能實行,灶戶生活貧困化,只得多產私鹽私賣以餬口。

政府定例以米麥收買餘鹽。但由於朝廷財政困難,並無充分之米麥準備。餘鹽私賣無法杜絕。鹽課折銀,灶戶只要交納銀錢就可以自由買賣私鹽,鹽不必入官倉,官府無從稽查。鹽業生產失控,私鹽氾濫。

同時,貴富豪依靠特權獲得大量鹽引,這些權貴富豪獲得鹽引以後,自己並不賣鹽,而是高價轉手賣與鹽商,掙取鉅額利潤,使正當商人的利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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