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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負責這一案件的審理,桑山不便幹預。負責這一案件的同事丸岡繼承了一審檢察官的論點。這不是出於丸岡檢察官個人的考慮,而是從一審階段就根據上峰的意志‐‐命令決定的。法官各有各的&ldo;自由心證主義&rdo;,檢察官卻沒有。即使一審檢察官的論點與事實方面不符,上一審的檢察官也要繼承其論點。所謂&ldo;檢察一體化的原則&rdo;太死板,有時就是違反被告人的利益,也要採取擁護這一體系的不合理傾向。
桑山確認岡野不是兇手,真兇是佐山道夫。如果自己是審理這一案件的二審檢察官,就可以明確岡野的自供不可信,揭露出佐山道夫不在現場證明的騙術。就是說,可以抓住位山自己作的證言的矛盾,進而追究殺害波多野雅子的罪行。
當然,這樣做有很大的困難。首先,岡野正一對佐山沒有絲毫懷疑,沒發現上了他的圈套;而且,由於沒有第三個人懷疑是佐山犯罪,所以沒提出這樣的疑問。
懷疑的只是檢察廳內部的桑山和櫻田,因此提出問題的方法著實是件頭痛的事。
由於二審不是重複同一審同樣的審查,原則上是事後審查一審的判決,因而提出一審判決後的新證據是個重要條件。 要撤銷原判或駁回重審, 必須發現嚴重的&ldo;原判失誤&rdo;。
然而,明知真正的罪犯不是被告而是他人,只因為不能違反&ldo;檢察一體化的原則&rdo;,只因為自己不負責本案,就對岡野正一的二審不聞不問?
桑山信爾先將自己的看法非正式地告訴了丸岡檢察官,接著又向檢察長進言,但都以失敗告終。
還有什麼辦法?
在一些犯罪案件中,往往案犯尚未逮捕,就形成了一個罪犯的形象。這是出自於偵查人員的經驗主義。
發現特定的嫌疑人時,是否將其人的形象與犯罪的情形聯絡在一起,是個重要的問題。即使有嫌疑人,如果同犯罪內容相差很大,那就會有不相稱的感覺,在這種情況下,推斷就沒有把握。
桑山之所以認為佐山道夫殺害枝村幸子的嫌疑很大,是因為從前後情況來看,福岡縣二日市武藏溫泉殺人案也是他所為。被害的那個年輕姑娘同佐山有關係,在殺害她時,佐山利用了偶然從精神病院出走的瘋子。
殺害波多野雅子的手法同那次案件一模一樣。在武藏溫泉案件中,他在天拜山寺院的山林裡作案;殺害波多野雅子時,他選擇了御嶽的山林。兩人都是與他有關係,成為障礙後,被他除掉。前者是由於成了他前途的累贅;後者則是因為失去利用價值後,成了他的絆腳石。
最後的這個枝村幸子同前兩位倒略有不同。她推測出波多野雅子自殺的真相,從心理上控制道夫。他被迫要同她結婚。對未來懷有野心的往山不難想到,幸子的存在束縛著他。就是說,枝村幸子也成了佐山的絆腳石,而且,幸子是個比前兩者更棘手的貨色。
認為佐山道夫是殺害枝村幸子的兇手,是因為他的人物形象與案件內容十分緊密。
可是,在枝村幸子案中,罪名落在他人頭上,一審判決有罪,佐山道夫始終站在&ldo;證人&rdo;席上。要想改變這一點,讓&ldo;證人&rdo;站到&ldo;被告&rdo;席上談何容易。直接證據一件也沒有,法庭認定的直接證據個個證明岡野正一是罪犯。
在間接證據上,倒是佐山道夭不利,這一點隱藏在被告岡野的背後。岡野在警察署作的自供當然是不實的,但正像犯罪學家說的那樣,嫌疑人若一度自首,其他證人就會作出在心理上受到自首影響的&ldo;證言&rdo;,這些證言將成為間接證據,緊緊束縛著嫌疑人或被告人。
桑山向副檢察長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