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第2/3 頁)
附近進行操練,所需餉資,募自民間&rdo;,明令今後&ldo;定加取締,嚴懲不貸&rdo;。且不說這些&ldo;私自糾合&rdo;真情實況如何,取締禁止的一個後果,就是排斥非政府的武裝力量出現。
不僅民間武裝不能有,就是地方政府組織的武裝力量也不容許存在。明治元年三月,神戶裁判所徵集市民,組織了市軍;五月,箱館府徵集市民編成府軍。到了八月二十四日,政府下令禁止各府縣新建府縣軍,理由是:&ldo;因規章紛紛不一,有礙建立全國統一之兵制。&rdo;明治元年12月,軍務官副知事長岡護美在建議書裡,一面主張建立足以&ldo;稱雄世界&rdo;的陸海軍,一面主張禁止&ldo;各處隨便募兵&rdo;;明治二年3月,長崎府判事井上馨,向中央政府發建議裡,也有一條&ldo;應禁止新建軍隊&rdo;。
因為維持治安的需要,縣廳再三請求批准建立縣軍,政府也只是指令由附近的藩精選少數&ldo;捕亡&rdo;來維持治安,不準稱為軍隊。比如,宮谷縣三面臨海,出沒極為便利,因為十分害怕&ldo;流浪之徒,潛入其中,釀成大患&rdo;,所以打報告要求批准它可以組建軍隊。就這件事,民部省明治四年5月給太政官的呈文裡說:&ldo;查此項請求,固屬不無理由,惟既有佈告在先,且地處東京以南,舟行便利,出兵增援,亦極便捷,所請組織軍隊,應勿庸議。但查目前實際情況尚不穩定,擬據該縣所請,暫由附近藩內選派&l;捕亡&r;15名,責令認真取締,似不致發生意外暴動。&rdo;
不僅有組織的武裝力量不允許存在,就連個人持有武器的權利也給剝奪了。明治五年1月29日,頒布槍炮管理條例,&ldo;上至華族,下至平民&rdo;,一律不準持有軍用槍枝彈藥等,並禁止私自製造;獵槍等類槍枝,只准指定特許商人販賣,並由兵部省監督。1876年又頒布《廢刀令》,不許非軍人持有日本刀。這是革命性的一步棋,剝奪了平民掌握武器的權利。這樣一來,朝野官民之間,就在潛在的力量對比上,處於絕對失衡的狀態。後來,巖倉具視就說:&ldo;蓋今日政府賴以建立重大權威者,實因手中握有海陸軍,並使人民無寸鐵尺兵所致也。&rdo;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