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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國防的產生和外國城市民防的情況
民防,是國家戰時一整套防空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亦稱為人民防空。總的任務是保護國民和國家經濟免遭敵人空襲兵器的殺傷破壞,以及在破壞地區消除空襲後果,達到儲存國家戰爭潛力,支援長期作戰的目的。
民防的產生過程
民防,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空氣動力學、飛行理論的產生和發展,加之發動機的出現,開始有了飛艇、飛機等飛行器。最初,飛機、飛艇運用於軍事是用來執行偵察、通訊和校正火炮射擊效果的任務。後來,隨著飛機作戰效能的改進,數量的增加,飛艇、飛機的使用範圍也逐漸擴大。在1911‐‐1913年的墨西哥內戰,意土戰爭和巴爾幹戰爭中,飛機、飛艇被用於轟炸地面軍隊,壓制戰場有生力量。為了對付飛機轟炸,人們開始研究對空防禦的問題。但由於當時飛艇、飛機的戰術技術效能差,作戰半徑只有幾十公里,轟炸活動一般在戰場上空進行,防空也只是為保障地面部隊不受敵機轟炸而實施的,屬於野戰防空的性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飛機、飛艇的使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德國首先使用飛機轟炸了比利時的列日和安特衛普等城市,從此開始了對戰爭雙方後方城市的空襲。在整個戰爭期間,空襲後方城市成為交戰雙方一種經常性的戰鬥行動。比如,德國對巴黎、倫敦、華沙的空襲,英國、法國對德國城市的空襲等。
特別是轟炸機出現後,對後方目標的轟炸越來越多,威脅也越來越大。於是引起了各國對後方城市、工業區、交通樞紐等要地防空的重視,並開始製造防空兵器對付敵人的空襲破壞。世界上有組織的保衛後方城市的要地防空,是從英國的倫敦開始的。早在1915年1月,德國空軍就開始轟炸英國的倫敦。據資料記載,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對倫敦空襲次數高達110次,造成4000多人傷亡,國民驚恐萬分,並使軍事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牽制。因此,英國對城市防空極為重視。倫敦於1917年8月成立了&ldo;防空指揮部&rdo;,採取了許多防空措施。先是用改裝的野炮進行對空射擊,後來研製成了高機、高炮、攻擊機、探照燈和攔阻氣球等防空兵器和器材。同時,還在市區採取了一些保護居民和工廠等經濟目標的消極防空措施。比如,在市區實行燈火管制,構築防空洞,疏散居民,建立空襲警報報知勤務等。從此,以保護城市居民和經濟目標為目的的對空防禦措施就產生了,並逐步形成了&ldo;民防&rdo;的概念。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一方面,各參戰國總結了轟炸航空兵戰鬥運用的成功經驗,認為使用轟炸航空兵能夠對敵深遠的後方造成一處潛在的不斷增長的威脅,義大利杜黑將軍甚至提出&ldo;使用空軍就能打贏戰爭&rdo;的獨立空中戰爭理論。儘管這種理論過分誇大了航空兵的作用,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卻大大加速了航空兵器及其作戰理論的發展。從1918年至1938年整20年的時間裡,轟炸機的航程由1000公里提高到4000公里;時速由150公里提高到500公里;載彈量由15噸提高到4噸。同時,德、意、英、法四國的轟炸機佔軍用飛機的比重,也由平均166%提高到50%以上,空襲能力大大增強。另一方面,為了對付來自空中的威脅,各國在大力發展防空兵器的同時,相應地加強了民防準備。有的國家建立了常設的民防機構,在戰略地位重要、軍事和經濟潛力大的城市構築防空洞,擬制人口疏散計劃,建立防空警報設施,組織擔任消防、救護、搶險任務的民防專業隊伍等。這些民防措施,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儲存戰爭潛力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一開始,空襲和反空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