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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設有海關,經費亦易於籌措。(2)制定五年計劃和與洋員簽訂合同。與洋人日意格、德克碑簽訂了為期5年的規條14款的合同。日意格曾充船主,擔任過寧波、武漢等處稅務司,管理能力較強;德克碑水師出身,長於製造。左宗棠認為兩人配合是適當的。左氏先會同日意格&ldo;議程期,議經費,議製造,議駕駛,議設局,冀由粗而精,由暫而久,盡輪船之長,並通制器之利。&rdo;這為船廠建立規劃打下了初步基礎。隨即與日意格簽訂了承包合同。不日德克碑自安南來閩,對合同亦無異詞。日、德兩人與船政局是屬於一種特殊的僱傭承包關係,他們與法國政府無關,是奉左氏之命,受船局之託,在設廠造船中處於總包工頭地位,有總工程師職能,但無控制局務之權。日意格為正監督,德克碑副之。為了取得其技術和使其忠誠效力,月各資以千兩。以5年為限,限滿日、德及他們所僱工匠概不留用。1866年底船政局籌備規劃工作初步完成。
船政局籌建工程於1866年12月23日破土動工,進展頗快,到1877年沈葆楨上任時,基建工作大體完成了框架。但沈氏遇到的困難也是很多的,他上任後第一個奏摺提出了:經費難籌、官紳簸弄是非、工匠向洋匠問學不殷等七難。沈氏不畏艱難,會同&ldo;一腔血誠,不避嫌怨,視公事如家事&rdo;的提調周開錫、常川住局,認真督理。施工非常緊張,民工勞動非常艱苦,工程質量頗優。沈葆楨有一段建造船塢的描繪說:&ldo;客冬以來,召集民夫,窪者平之,低者壘之。慮田上之積弱難勝也,沿塢密釘木樁以固之;慮海潮溪汛不時驟至也,沿塢各增五尺以防之。塢外三面環以深濠,既藉通運載之船,亦可瀉積淤之水。&rdo;經過船臺、船塢、廠房、住所、辦公房、學堂等工程的建造和機器裝配,各階段的5‐6年的努力經營,到1874年建成了一所以造船為中心的大型機器工廠,它規模既宏大,機器裝置也很齊全。船廠的機構主要有:核對處、稿房處、會計處、支應處、文案處、繪事院、船政局衙門,以及健丁營、水師營、藝圃和前後學堂等。車間則有鋸木、鑄鐵、鍛鐵等13個廠,具體情況說法不一,茲據日意格1875年出版的《福州船政局》簡述於下:鐵廠。包括錘鐵與拉鐵西廠,佔地4190平方米。錘鐵廠有7000公斤大汽錘1個,6000公斤雙錘1個,2000公斤單錘1個,1000公斤單錘1個,300公斤鐵錘2個,又有鍛鐵爐16個,再熱爐6個。拉鐵廠。擁有再熱爐6座,軋機4臺,設有100馬力的發動機1座,此廠晝夜開工,每年能軋鐵3000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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