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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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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這一點加以反駁,全國著名律師確是物有所值,所有證據都一針見血,駁斥的檢查官狼狽不堪,他洋洋灑灑的道:“請大家注意,公訴人提出的所有證據都只能證明我的當事人可能是罪犯,而不能確定他一定是罪犯,而我們法院量刑的原則應該為無罪論,而不是有罪論,我們不能因為一個可能、一個假設就鹵莽的臆斷一個人有罪,要知道你這一個假設,可能就要一個無辜的人用一輩子、甚至是生命去為一個他不曾犯過的罪行來贖罪,而一個人又有幾次生命?幾個一輩子?

“請大家仔細留意公訴人的證據,特別是他們視為鐵證的大樓監控系統的錄象,公訴人就是因為我的當事人曾和被害人一起進房,並由被害人在我當事人臉上留下了傷痕而斷定我的當事人有罪,他們提出的罪名是強姦未遂進而怒起殺人。請大家看看我的當事人,他是一名警察,且不說他對法律熟識的一面和對自己的自律,更不說他在曾任望海鄉派出所所長時曾拒手高額賄賂、打擊犯罪、維護一方平安、被當地百姓視為守護神的經理,但看他的身材,虎背熊腰,孔武有力,我不認為如果我的當事人要強姦被害人不能得逞,以至最後還要狼狽到殺人滅口的地步。

“公訴人說據調查我的當事人曾大量飲酒,有可能是酒後亂性。不錯,我的當事人當時是喝了大量的酒,但大家一定要清楚,到底是誰在陪我的當事人喝酒呢?是誰?恰恰是被害人,而且是被害人主動要求我地當事人陪他喝酒的。這一點,酒吧裡的人可以做證。而且酒吧裡的人還可以證明,被害人是主動,記住,又是主動,主動要求我的當事人送她回去的。在喝醉的情況下。一個女人要求一個男人送她回家,這裡頭地含義。我想大家都是成年人,就不必多說了吧?

“還有,從監控錄象中我們發現,從當事人和被害人出現在畫面起,被害人就醉的不輕,是我地當事人一直把她扶進房間的,從走進大堂門口、到進電梯、出電梯、開門,在這長達八分鐘的時間裡。特別是在空無一人的電梯裡的時候。我的當事人在幹什麼?他什麼都沒幹,他只是在勁一個朋友的義務。規規矩矩、盡心盡責的攙扶著被害人。請問,一個對女性有著不軌之心,且物件又是在醉酒狀態,在身處一個封閉、狹小地空間裡時候誰還會這麼老實?至少,這樣地色狼本人還很少看到。”

在律師的妙語下,法庭內泛起一陣輕笑。

“最後說到了一個關鍵點,請大家注意,我地當事人進入被害人房間的時候據監控顯示是晚上十點三十分,而當我當事人再次出現在畫面的時候是十點四十分,如果按照公訴人的推斷就是我的當事人在這短短的十分鐘之內突然獸行發作,企圖強暴被害人,而在我當事人強健的身體下,被害人居然奇蹟般的保護了貞潔不受侵犯,然後由於獸性不得逞,我的當事人才惱羞成怒,扼殺了被害人,事後我的對反偵察經驗豐富的當事人就像沒事一樣,沒有做一點善後工作就大搖大擺的走出房間,任由數不清的不利證據擺在那裡回家睡覺去了。唉,或許是我的當事人智商太低了吧,對次我真是無話可說。說實話,我從事律師工作也有十幾年了。這麼輕鬆易破、證據明顯的案子還是第一次碰上,或許,我應該替警方高興,因為你們遇上了一個笨賊。”

法庭再次蕩起一陣笑聲,為大律師的幽默,也為他的精彩的辯護。

“至於我當事人臉上的傷痕,很遺憾,由於他不肯透露其中的原因,所以我只能和大家一起去推斷。只不過恰恰相反,我做出的結論和公訴人完全相反。這條傷痕被公訴人認為是殺人兇手的鐵證,而我認為,這條傷痕反而只能說明我當事人的善良。”律師的話在法庭裡引起一陣驚訝。“我不明白,為什麼男女在一起,只要出了事,就一定是男人不對,為什麼大家都沒有想到會不會是女人主動呢?在這裡,原諒我又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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