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章 諸葛亮的三法分立(第2/2 頁)
司來草擬。刑法司從法的角度來審定,再交與行政司終審。”
“民法,主要目的就是解決民事糾紛,調理民眾矛盾的,一般理、法、情都得兼顧。”
“一情,感情;二理,道理,誰在理誰勝;三法,誰更符合法規,誰勝。”
“在屯鄉鎮能調解的就調解完,由族長、三老或師長調解。”
“不能調解或不同意當地調解的,才上訴到縣裡,由縣令依法調解判定,再不行的上升到郡,三級審定就可以了。”
“但是,不管民法、商法、一旦有殺人,打架致殘,偷盜嚴重,危害民眾安全、糧食安全、人身安危的,特別是關係到危害朝廷安全、國家安全的,就不是民法、商法範疇了。”
“說通俗點講,就是隻要與刑法有關係,一律按刑法管轄判定。刑法在法裡面是最高管轄權,民法與商法平行。”諸葛亮說到此,停了下來,環看大家的反應。
眾人齊聲應:“諾。”
諸葛亮的三法分立,主要目的有三,一就是分解縣令的職權太重,縣市的治理是一個國家的真正基層管理。
中央集權與九品中正制之後,縣市的管理就至關重要了,往往中央一個政策,可到了地方,主要是縣市裡時,中央政策離題百里了。
現在三法分立,縣令只有民法的中審權,民法還要照顧到情、理、法,在中國儒家治理體系,群體社會,情理與法割裂不開的,誰沒個三親六戚。
人都有情感的,那麼人來依律處理,就一定有寬嚴之分,一寬一嚴於公平上差別大著呢。
三法分立,不能完全杜絕情感的寬嚴尺度,但從基層管理上來講,削弱了許多。
明朝朱元璋不可謂不為民,對貪官不可謂不嚴厲,可解決不了制度體系的問題,效果不太好,諸葛亮前世的經驗讀書到此,也是頭腦裡各種思慮。
二商法單獨有促進商業的作用,也能屆時引進商法訟師的做法,商業在於利益,市場的繁榮才是核心。
三建立前世檢察院法院的體系,只管刑法,再加入前世香港的廉政公署制度,刑法與公務員監督體系就建立了。
對待刑法用法家的思維,如此也不會對儒家治理體系產生兩頭極端的危害,避免了宋代的一些偏軟的做法。
諸葛亮又與人事司魯肅、楊顒商討了官吏的治理,諸葛亮提出九品制,職責考察制,推薦與公開招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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