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案件陳述書!(2)(第1/4 頁)
案件狀態:定性為懸案!
案件性質:連環兇殺案!
法律層面:法律是一種秩序,它本身受到地域風俗等的影響而呈現出不同的外表形態,但是它的本質卻是一樣的,都是為了維持某片地域的和諧穩定!
如今的社會已經是資訊化社會,如今的世界也已經是全球化的世界;所以,在每個國家的法律之上還存在著國際法,主要是為了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往來和交流!
人與人之間免不了交流,而實際上,國與國之間的交流,只不過是以國家這個集體替代了個人這個個體來進行交流而已!
這樣做的好處就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個人的區域性和缺陷,並且可以透過統計的規律來達到研究的目的!
如此一來,涉及到人的學科就有了國家這樣的一個大的背景;而對於所有涉及到人的學科的成立和研究來說,那都是難以想象的便利啊!
要談到法律,就不得不提到一句老話——物以類聚,人以群分!
人是以群體來劃分的,這不僅強調了環境對人性格養成和思維養成的重要性,還為法律的產生奠定了必要的基礎!
因為只有人以群分了,法律才有出現的必要!換句話說,法律的出現就是為了解決人群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
這樣的話,毛病就出來了,法律解決的是人群中的各種問題,也就是說,好的法律必須具有普遍性,解決的也都是普遍存在的問題!
但是在人群中個別的例子時有存在,對於那些例子而言,法律對它們是無效的!因此,從另一層面上來講,法律不管多麼嚴謹都不可能完美無缺!
如果它是一門學科的話,那這門學科就是一門永遠進步的學科,就是一門永遠都存在殘缺的學科!
當然,在這門學科當中也不可避免會有壞的或者惡劣的成分存在,這些就是法律當中的毒瘤,除之則大快人心,不除便民不聊生!
現在說回米風歌默的這起案子,無疑,從法律層面上來講,他挑戰的是執法人員這麼一個既龐大又擁有著行使和實施法律權力的群體!
他要做的,是實現自己的守護;而他所守護的,據他而言,則是人性!他之所以犯下這起轟動世界的案子,就是為了驗證他自己的人性理念,就是要完成他自己的守護!
他挑戰了執法人員的權威且對現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質疑,與此同時,他還將自己對於法律的困惑給拋了出來!
可見,他儘管對現有的法律制度有所偏見,但是思想上卻並不偏激!
因此,作為一名執法人員,我認為,在我接下來對這起案子進行法律上的評價之前,我需要對他信中所提到的那番話進行一番考慮!
法律,是用來維持公正和體現正義的!
早在蘇格拉底時代,在柏拉圖的《理想國裡面就已經對正義的本質進行了一番細緻而精到的辯論!
兇手的觀點同色的觀點沒有太大的出路,都認為正義是強者的利益,而非正義比正義更有力、更自由!
經過一番激烈的爭辯,柏拉圖借蘇格拉底之口反駁了這一觀點,指出了這一觀點的不合理性以及提出這一觀點的人思想上的誤區!
就拿米風歌默這人來說吧,他之所以會對法律存在困惑,是因為他的思想被他所守護的人性中的惡所影響和左右,使得他不由自主地用人性之惡的眼光去看待人事物!對於法律的觀點,當然就會出現同色一樣的誤區了!
至於他犯下那十幾起連環殺人案件的事實,從法律層面上來講,他該處於極刑!如果能夠抓捕他歸案的話,那麼他就只有一條路可走,那便是死路!
每個人可能都是這麼評價的,但如果事實真如傅斯年大偵探所推測的那樣,密室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