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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當時負責的編輯是谷井正澄氏,幾年後他對我回憶道:&ldo;那時候我被清張先生痛罵了一頓,他說我為什麼不先跟他講:《黑色天鵝》的結局會是那個樣子。他這樣說我也沒辦法啊,我自己也不知道嘛。&rdo;因為我沒有洩漏長篇小說的情節,害得可憐的谷井氏被罵了一頓,但不虧是松本清張先生,安排了一個非常高明的結尾,為小說畫下了完美的句點。

在這裡我想稍微談一下,我認為本格推理小說的趣味就在於驚奇。不管是犯人身份的意外性、密室作品的不可思議性,都是作者為了讓讀者享受到驚奇的滋味,絞盡腦汁想出來的。偽造不在場證明的詭計也不例外。所以就算對方是責任編輯,我也絕不會透漏結局的部分。寫長篇小說時,我會在好幾本筆記上,潦草地寫下文章,然後讓女生(有時候是有鬍子的男人)幫我繕寫。就算是這種情況,最後一冊我還是會留下來,自己繕寫到稿紙上。這是因為,我不能從她那裡,奪走驚奇的樂趣。

最近在部分的本格派作家之間,出現重新檢討&ldo;詭計的原創性與道德&rdo;的思潮。讀者或許很難理解這是怎麼一回事吧。簡單來說,就是呼籲大家,要對作家獨自發想出的詭計,抱持尊敬的態度。既然尊重那位作家,就不可抄襲那位作家所創造的詭計,這就是他們的目的。

&ldo;抄襲&rdo;這個詞太尖銳了,換成偷用也沒關係,但不論如何,其他作家使用創作者嘔心瀝血才想出來的(江戶川亂步氏以&ldo;發明&rdo;一詞稱之)詭計,我認為對發明者來說,是沒有禮貌的作法,而且‐‐恕我一再重述‐‐也從讀者身上,奪走驚喜所帶來的歡樂,這是很失禮的行為。

假設a氏在經過數日苦思後,終於想出了一個利用時鐘的詭計,a氏把這個詭計用在一部長篇上發表出去,而就在幾年後,b氏在一部短篇上用了那個詭計。如果讀者是以這個順序來閱讀的話,暗罵一聲&ldo;b這混球,居然貪圖方便抄襲別人&rdo;就算了;但先讀到b氏的短篇的人,過幾年接觸到a氏的長篇時,看到故事的最後一定會非常失望吧。花了將近一千圓買書,又花了時間讀完書的報酬,卻只有&ldo;失望&rdo;二字。怨憤的他,腦海中一定貼上了&ldo;a是抄襲者&rdo;的標籤,而這個標籤,直到他在某個機緣巧合下,知道這兩部長短篇小說的發表順序前,都會一直貼在那裡。

就因為這樣,我非常不贊成少年小說出版社,出版推理小說名作的簡約版本。或許會有人反駁說,反正小孩長大之後,就會完全忘記內容了,你這是杞人憂天。但是,真的是這樣嗎?以我來說,我小時候讀過的&ldo;小學生全集&rdo;裡,有柯南&iddot;道爾的《四簽名》、莫理斯&iddot;盧布朗的《奇巖城》,以及強斯頓&iddot;麥考利1的《thub-way tha》。等我長大後重新讀這些作品時,所受到的感動就非常稀薄了。

1johnston ulley,美國大眾作家,作品有《蒙面俠蘇洛》等。

我想,還是該讓小孩子讀為兒童寫的推理小說。艾勒裡&iddot;昆恩有寫少年小說,而在日本,除了《二十面相》外,小酒井不木、大下宇陀兒、甲賀三郎等人,都發表了優秀的少年小說。出版少年小說的出版社,應該要試著去發掘這些優秀作品才是。

似乎有些離題了,但我想說的是,我所寫的長短篇中用的所有詭計,都是自己發想出來的,這是我一直以來的創作態度。同時我也一點都不願意,我費盡心思想出的詭計,被人輕易挪用。

不過在抄襲問題上,有些情況是不能一概而論的。比如說,並非抄襲或借用,而是偶然想到與前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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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配不按套路來[快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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