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部分(第2/5 頁)
,還是按局裡的檔案辦。’杭德洲說他工作忙,要屈鴻鈞協助,
並令我通知屈,我說我不能通知他,由你同他商量,他如果願意協助你,只要他給
我說一聲,就算是把人交給了你。當屈告知我時,我說這不是咱隊上的安排,你聽
老杭的吧。因為他們沒有陶俑底數,不是照冊清點,而是臨時見俑登記,並從登記
到同秦俑館交涉,以至於一件件的點交,都是由杭德洲同屈鴻鈞經手的,我並沒有
參入和聞知,當然不能說我有工作上的責任。何況原秦俑考古隊向秦俑館移交的這
批文物沒有按時交付,從1985年11 月29 日檔案下達到1986 年12 月2 日,拖
期長達一年之久不見移交。
在這期間,文物局沒有任何檔案或是口頭通知委託現秦陵考古隊代管。別說他
們之間一年之久不交,就是十年,或更長的時間不交接,都與我毫無關係。
因此,我沒有事實上的責任。至於雜品庫記憶體放的將軍俑頭,我王學理壓根就
不知道。一號坑在第一次發掘時,共出土四個將軍俑,但原考古隊向秦俑館移交時,
卻少交一個將軍俑頭,並將其擅自藏匿於現考古隊的雜品庫內,因為在1985 年11
月7 日,柴忠言(原考古隊修復人員)把鑰匙交給屈鴻鈞時,其中是放雜物的一間
普通房子,裡面除兩盤鋼筋,九根半鋼管、十多塊雜木板、一個木案子,還有其它
一點雜物外,並沒有任何文物。有這兩人移交簽字的清冊可證,而掌管鑰匙後的屈
鴻鉤從來沒對我說過裡面有俑頭。既然我不知道,當然也就不負法律的、事實的和
工作上的責任。這一切責任應當歸於把貴重文物不交,並亂塞於雜品庫中的原考古
隊杭德洲同志,可文物局不但對此不予追究,反而責諸於人,企圖不是昭然若揭嗎?
將軍俑頭案發後,有人向公安機關建議將我王學理逮捕,但臨潼縣公安局卻明確表
示:只要發案時本人不在,就沒有直接責任,因此也就不能逮捕。1987 年2 月17
日,雜品庫內的將軍俑頭被盜時,正值我在北京參加《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的編寫
會議,在2 月13 日去北京前,我曾三次委託主管考古隊安全的劉佔成負責工作,
並向考古所石興邦所長彙報過, 25 日晚從北京返回西安後,得知雜品庫門被撬,
26 日趕到工地後摸清了情況並及時向省文物局和臨潼縣公安局報案,這一切足以
說明,我非但沒有事故責任,而且是有文物責任感的,作為鄰居,我是盡到了道義
上的責任的,因為這是鄰居家中失盜,並非秦陵考古隊失盜,由我主管的秦陵考古
隊文物庫房和發掘現場,文物是清楚的,有安全保障的,並沒有發生任何失竊事故。
至於發生在1986 年7 月和1987年3 月20 日的兩次一號大廳後部武士俑頭被盜事
件,責任者很明確,前者是原考古隊在移交過程中丟失的,後者是秦俑館接收後丟
失的,兩個俑頭各有屬主,均未交秦陵考古隊代管。而1987 年2 月17 日被盜的
將軍俑頭則是原考古隊該交而不交的私藏之物,理應追究其栽贓之過,怎能說是秦
陵考古隊連續被盜呢?三個俑頭的連續被盜,恰恰反映了文物局主管領導的官僚主
義和原考古隊的管理混亂。舍此,別無他責。
“我王學理主管的經過重新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