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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樓房的真正房主是孫秀珠,因為她有申領取得的合法房屋所有權證。孫以此房屋為抵押,於1996年11月份借貸了陽東大溝信用社10萬元現金,交給黃某做生意,之後到期遲遲不肯還貸,對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查封抵押房產。曾傳耀辯稱:房屋是我當年以二兒子的名義置下的,所有的錢是由我出的,只能算是是我們共有的財產啊,現在怎麼成為了孫一個人的了?我兒子死後,孫也只能算是其中之一的合法共有者,現在怎麼成為她與我孫子兩人共有了呢?但院方稱,孫手頭有合法的房產證,那是最有力的證據。曾據理力爭地說,我至今還沒辦房產證,她怎麼會有呢?再說,孫就是有房產證,也是非法的呀,至少我們兩位共有人還不知道此事。見對方不予理睬,曾傳耀只好向法院有關領導一一反映情況,此後他還多次向有關部門打聽有關情況,但均未果。直到1998年5月,曾意外地從《陽江報》上看到一則陽江市財產拍賣通告,上面公開向社會拍賣其&ldo;赤崗2街2巷2號房屋,混合3層,佔地面積50平方米,建築面積180平方米&rdo;的共有房產。直到此時,他才知事情變得更為嚴重了!投訴無門的老人,最後憤然請了律師,決心用法律手段來起訴陽東法院有關人員。
在律師的大力協助下,曾傳耀又一次來到陽東縣人民法院,強烈要求法院對此事進行調查。法院幾位辦案人員稱,孫秀珠有房產證,是合法的繼承人,法院只是公事公辦。最後他們都讓曾自己到房產局去查詢有關情況。在陽江市房產局,律師查出孫秀珠所持的房產證存根號與曾以前申報建房的號數一樣。儘管年事已高,但曾傳耀依然記得很清楚,那房屋是他們出資以兒子的名義親手建造的,因各種原因未向有關部門申領房屋所有證,只領有50平方米的國土使用證,當時是以死去的二兒子的名義署名的。另外,1~2號樓房均於1988年10月27日已經到江城區建委報建,且依法交納了有關費用,至今,曾一直未領證。誰料到,現在兩位老人共有的房產一下變成孫秀珠與孫子兩人共同了!這其間蹊蹺到底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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