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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的情況下遭逢喪女之慟,會引來什麼樣的關注。
那種幻想使她亢奮,她可能已在腦中擬出計劃。那個週日傍晚她很可能刻意毒死女兒,以執行她的計劃。也可能她在盛怒之下無意間毒死埃米莉後,決定執行計劃。我永遠無法知道答案,但那也無關緊要,這個案件永遠不會上法庭。
斯坦納太太將女兒的屍體放在地下室的浴缸裡,我懷疑她這時候才朝埃米莉開槍,讓血從排水孔流出,然後故布疑陣為性侵害案,脫掉埃米莉的衣服。埃米莉在她暗戀的男孩收獻金前離席,那個原本要當獻金的二十五美分硬幣在她的褲子被脫掉時掉落,隨後六天她的臀部就壓在硬幣上。
我猜測近一個星期後的也跟夜晚,斯坦納太太將一直封存著的埃米莉的屍體取出。她很可能是用毛毯包裹屍體,將之放在塑膠袋裡,所以我們會發現那些毛纖維。用顯微鏡查出髓木也很合理,因為斯坦納太太用來捆綁女兒和自己鮮橘色膠帶仍未尋獲,那把點二二口徑的手槍也下落不明。我對還能找到這兩項證物表示懷疑。她太聰明瞭,不會儲存這兩項會使她獲罪的證物。
現在回想起來,案件似乎很簡單,許多方面都顯而易見,例如膠帶撕扯的順序。毫無疑問,斯坦納太太捆綁女兒時,無須事先將所用膠帶撕扯下來粘在傢俱邊緣。她不用制服女兒,因為埃米莉已不能動彈,她的雙手可以隨意活動。
而斯坦納太太綁自己時,就得費點心機。她必須事先將所用交代撕扯下來,粘在櫃子上。她只是象徵性地將自己綁住,以便自行脫困,但沒料到撕扯膠帶的先後次序亂了,她並不知道那些次序的重要性,也沒有理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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