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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381),朱元璋&ldo;以倭寇仍不稍斂足跡,又下令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rdo;(《明太祖實錄》卷139)。自此,連與明朝素好的東南亞各國也不能來華進行貿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發布&ldo;禁外藩交通令&rdo;。洪武二十七年(1394),為徹底取締海外貿易,又一律禁止民間使用及買賣舶來的番香、番貨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發布命令,禁止中國人下海通番。
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規定了嚴酷的處罰辦法:&ldo;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洩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rdo;(《大明律》)。明政府對參與買賣外國商品的居民也不放過,&ldo;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現有者限以三月銷盡。&rdo;
在這一錯誤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於洪武十九年(1386)廢昌國縣,二十年將舟山島城區和鎮外鼓吹兩裡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島)的居民徙遷內陸。本來,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然而,由於海禁政策所實施的直接物件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勢力,他不僅不能成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區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區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從事漁業生產,或從事海上貿易。明太祖&ldo;嚴交通外藩之禁&rdo;,堵絕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正常謀生之路。如&ldo;信國公湯和巡視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魚&rdo;(《明太祖實錄》卷159)。他們除起來進行鬥爭之外,已經沒有其他選擇。誠如顧炎武所指出:&ldo;海濱民眾,生理無路,兼以饑饉荐臻,窮民往往入海從盜,嘯集亡命&rdo;。&ldo;海禁一嚴,無所得食,則轉掠海濱&rdo;(《天下郡國利病書》,冊26)。此外,濱海地區的居民還採取了另外一種鬥爭的手段,逃亡、潛往海外。&ldo;國初兩廣、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為生者萬計&rdo;(張煊:《西園見聞錄》卷56《防倭》)。所以,海禁一開始就得不到切實的貫徹,反覆發布的海禁令,也說明瞭這一點。還有一些人乾脆參加了民間的對外貿易活動。&ldo;緣(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盜&rdo;(《明大祖實錄》卷231)。&ldo;東南諸島夷多我逃人佐寇&rdo;(談遷:《國榷》卷12)。昌國縣&ldo;民常從倭為寇&rdo;(《明太祖實錄》卷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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