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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翻開一份材料,補充道:「他有偷魚前科,被李特派處理過。94年3月被收容審查,在看守所關了兩個月。」
收容審查,那就是沒掌握他的犯罪證據了。
細想起來公安機關權力真大,只要民警填寫一份建議收容審查表,經派出所長和正科級以上領導簽字同意,就可以將違法犯罪嫌疑人關入看守所審查三個月,可以兩次延期,最多能關九個月。
這種收審不需要任何證據,只需寫上「據群眾反映,某某某近日多次深夜遊盪,手頭闊綽,有盜搶財物嫌疑」之類的收審原因。
不過那是以前,今年3月修訂刑事訴訟法,將收審條件寫入進拘留措施條件之中,明令禁止再使用收審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已徹底廢止。
對辦案單位尤其刑警隊來說,想透過法院對一個小偷判刑六個月都很困難,必須透過檢察院審核證據,批准逮捕。由檢察院再補充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後再由法院審理宣判。常常會因證據不足或案情輕微等原因被檢察院宣佈不予逮捕,或在法院那一環節被宣佈不予起訴。
收容審查廢止了可以勞教,辦一個違法人員勞動教養兩年相對容易,只需要市局勞教委員會批准。
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帶來的影響很大,而且支離破碎的夢境中將來勞教也要廢止,韓博不想辦那種有瑕疵的案子,疑罪從無,有證據就將嫌疑人送上法庭,沒證據就收集證據,收集不到就死死盯著他。
「第三個嫌疑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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