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刨個祖墳助助興(第1/3 頁)
“留守姐姐”李來娣給李國慶寫的其中一封信裡說,家鄉下大暴雨,祖墳被淹,家裡遷墳,在其中一座祖墳裡刨出來一口大缸,大缸裡面滿滿登登全是大小黃魚和袁大頭。
訊息傳到村裡,大缸裡的東西被聞訊趕來的村民哄搶,搶著搶著還動起了手,等公安趕到的時候,亂鬥之下已經死了好幾個人。
出了人命,還不止一條,自然不會玩“法不責眾”那一套了。大批村民被逮進了局子,判刑的判刑,罰款的罰款,缸裡剩下的東西自然被充公了,最後還有好多東西都沒追回來。
根據《文保法》第五條,華夏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據此規定,李國慶家祖墳裡挖出來的大缸,應該歸國家所有。
《文保法》第七十四條同時規定,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由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
據此規定,李國慶家祖墳大缸裡的東西被搶走,相關部門進行沒收、追繳,合情合理合法。
但是《文保法》第六條又規定了,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只要李家能證明祖墳是李家的,那麼大缸裡的東西就屬於有主文物,李家可以合法進行佔有。
額,好像這個證明有點困難,總不能把墳裡睡了不知道多少年的老祖宗們喊出來,問:“喂,你是誰家的?”。就算哪個老祖宗心情好,回一聲:“我是李家的”,這種證明應該也不算數吧?
再說了,攪人清夢是最可恥的行為,誰還沒個起床,啊不,起墳氣啊,祖宗睡得好好的,被吵醒,不得從墳裡蹦出來跳著腳打人罵娘啊,捱打捱罵你還不能還手,敢還手,開除你的族籍。
不過第一部《文保法》1982年11月19日才頒佈實施,現在才77年,法無禁止即可為,李國慶要是刨個祖墳把祖墳裡的好東西自己佔有,犯不犯家法不知道不清楚,應該不犯國法吧?
(祖宗:我謝謝你,趕緊拿走,你不拿走,晚了,想拿都拿不了了,給自己子孫總比被沒收了強吧?)
說幹就幹,不幹白不幹,幹晚了就是傻蛋,把碗送回廚房,李國慶就回到自己屋,一直趴在開在靠路外牆的窗戶上,等著“祭墳五人組”回來。
天很快就黑了下來,李國慶有點理解為什麼爺爺他們要抹黑去祭祖了,倒不是因為祖宗們只有太陽落山了才敢出來放放風,主要是運動剛過去沒幾年,誰敢搞封建迷信還得挨收拾。
額,啥時候祭祖也成了搞封建迷信了?
等了約莫有一個小時吧,爺奶一行人終於回來了,倒不是因為他們有多孝順,去了祖墳想多哭會兒儘儘孝心,主要是祖墳太他爹的偏遠了,刨去走路時間,他們在墳上待的時間應該不超過五分鐘。
哼,不孝子孫,五分鐘夠幹啥啊?夜裡風大,五分鐘估計有四分半都在劃火柴吧?
李國慶瞬間腦補出來幾個人頭頂頭圍成一圈,一根一根劃火柴的場景,好不容易划著了,就被風吹滅了,再劃,再吹……
就是不知道是被風吹的,還是被祖宗吹的。
他們去時,李國慶看見也就奶奶手裡拿著幾張黃紙,這上墳也忒寒酸了點,那麼多墳包,都不夠一墳分一張的,搞不好祖宗們分贓不均還得幹仗。
幹不贏的祖宗把火發在不孝子孫身上,應該的吧?
嗯,就這麼愉快地決定了,回來就讓他們頭疼感冒、跑肚拉稀啥的,哪個祖宗用力過猛,帶走一兩個那就更好了。
又等了一會兒,等爹孃和五姐屋裡煤油燈都熄滅了,老爹李二柱那堪比拖拉機陷泥坑玩命掙扎的呼嚕聲響起,李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