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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也同意,從完善健全法制看,總結&ldo;兩案&rdo;審理的經驗和不足是有益的,有些問題在當時不一定能認識清楚,拉開點歷史距離反而看得更透更深。但如今事件的大量紀實回憶有之,而認真反思的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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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思之:&ldo;林彪&rdo;&ldo;四人幫&rdo;兩案的審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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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的話,又讓我想到一位老律師對&ldo;兩案&rdo;的&ldo;苛責&rdo;。他覺得優秀的庭長,應是站在前臺的導演,他應能自如地控制整個法庭,機敏而不露聲色地平息法庭上意想不到的突發事變。像上述的情景,一位經驗豐富的庭長是完全能駕馭,迅速讓幹擾審判程序的躁動銷聲匿跡。他向我敘述了他認識的一位&ldo;理想&rdo;庭長,那是50年代瀋陽審理日本戰犯國際法庭的庭長賈潛。
我把那位律師的話,告訴了張先生,試圖引起他對&ldo;兩案&rdo;法庭的評論,可他卻很恬淡地說:&ldo;那時,所有的人都有點準備不足。&rdo;的確,事後諸葛好當,可張先生從不願扮演事後英雄的角色。
&ldo;兩案&rdo;審理中,律師的作用是有所體現的/
李作鵬評價張思之&ldo;敲邊鼓&rdo;/
張思之的&ldo;滾核桃&rdo;之思
&ldo;您剛才講述的一切,使我感到在&l;兩案&r;審理中律師的作用是有所體現的,但我認為依當時的歷史環境,這作用的體現是有限的。不少人說:辯護詞是&l;上面&r;定的,我想您的辯詞,大概也要經&l;上面&r;審定後您才能讀吧﹖&rdo;
&ldo;你推測得不錯,的確經過&l;上面&r;審閱。當然,從法律規範上看,這樣做沒有法律依據。但我們不能脫離當時的歷史背景,此案在中國也是無前例的,太特殊了。而且,作為辯護人,我一再堅持的幾點要求,最後宣讀的辯護詞中基本保留了。除了前面講到的申辯外,我堅持寫上&l;庭審活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r;。這不是多餘的廢話,庭審活動是否合法,律師有責任發表見解並要求法庭予以確認,從而加強律師制度對審判活動應有的廣泛性的監督作用。另一點是應考慮李&l;早年革命的歷史&r;。辯護詞中這個意思表達得極其委婉,因為在當時說這話太艱難了。人們對動亂禍患記憶猶新,把許多怨恨集於他們身上,對&l;文革&r;的反省也未深入到今天這個層次。若晚些年審理,我們的處境或許會好一些。當時能達到這個水平,的確不該再給予苛責,律師的作用是有所體現的。&rdo;
張先生告訴我,審判結束後,他和蘇惠漁又見了李作鵬,徵詢他的意見。&ldo;他微笑著,把手從棉衣袖筒裡利索地抽了出來,說了這麼一句:&l;你們的辯護,好比敲小鼓,可是隻敲了個邊,沒敲到中心點上。&rdo;哦,敲邊鼓?能不能說具體點?&r;我問道。可腦筋轉得飛快的李作鵬,沒正面回答,好像漫不經心地說:&l;不怪你們!&r;顯然,對審判他還是有看法的。即將分別時,他又冒出一句:&l;寫了首詩給你。&r;我聽了有點情急,想馬上看。不料他卻告訴我:&l;20年後給你。&rdo;&ldo;&l;那好,我等20年。&r;我無可奈何。&rdo;
從李作鵬那裡出來,&ldo;邊鼓&rdo;之說便不斷攪擾著張先生的思緒,使他聯想到一首著名的山西民樂《滾核桃》的演奏,樂手們把鼓槌揚起,擊打得有聲有色,但始終在鼓的邊緣處滾動,並不觸及核心。閉目靜聽,宛如許多核桃在滾動。難道這是李對律師在法庭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