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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條注釋:「按照禮制,就算妾的兒子被立為繼承人,這個妾也不能被升為夫人。」409
再者,按照公羊家的說法,那時候即便娶妾也一樣是要求門當戶對的。(這裡所謂的「娶妾」和春秋以後的概念有別,稍後詳論。)可以設想:如果一位權貴三妻四妾,這些女人當中既有大家閨秀,也有小家碧玉,還有從良的妓女,這些女人各自努力生兒子(孩子畢竟是她們後半生的重要保障),那麼,在繼承人的問題上,「子以母貴、母以子貴」的原則當然是大大有用的;但是,如果這三妻四妾無一例外全是大家閨秀,甚至全是一戶人家裡嫁過來的大家閨秀,身份的高低貴賤又能有多大的差別呢?——由此可以對公羊學的這個繼承法提出兩個問題:一,淵源何在;二是否屬實?
淵源問題稍後再說,至於是否屬實,早有人有過懷疑,因為就「母以子貴」這個原則來看,分明意味著灰姑娘可以作王后,醜小鴨可以變天鵝,這與周人森嚴的等級制度顯然有些齟齬。王暉在《古文字與商周史新證》裡分析說:
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建立在血緣宗族關係之上的君位繼承法,要實行這種君位繼承法,首先必須嚴格區別嫡庶關係。嫡庶之分,是為了立貴,目的是在成群的妻妾嬪妃中確定母后之子的地位。而母后一般都出身較高,非王室諸侯則為貴族階層,然後再透過聘定、送迎、告廟、婚禮等一系列程式而確立下來。子以母貴,而母貴一般又是以母方勢力、地位為背景來決定的。這種以母貴來決定嫡子的身份地位,是天生素定的,一般不摻雜人為的因素——這就是《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所說的周禮「王后無適(嫡),則擇立長。年均以德,德均以卜。王不立愛,公卿無私,古之制也。」需要說明的是,漢儒所說的「子以母貴,母以子貴」(《公羊傳·隱公元年》),前對後錯。「子以母貴」確實符合西周春秋時代的宗法制,而「母以子貴」則是戰國以來宗法制度崩潰、中央集權逐漸形成之後的現象,並不符合周代宗法制的要求。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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