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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員都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參加討論本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庭務會無可厚非,只不過往常為了省事,討論案子的庭務會一般只有審判員來匯報一下即可,但也並不是沒有陪審員參加會議的先例。此外,案子是不是必須經過庭務會討論,參加庭務會必須是哪些人等等,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相同。再說的嚴格一點,就連庭務會討論案子這個做法本身是不是合法,也並無法律依據可循。因而,如果說我們的法制建設還處在初級階段,還非常粗糙,最集中體現初級階段特徵的不是立法,而是執法。這種粗糙為司法審判中的長官意志、程式混亂、執法機關不守法、乃至徇私枉法、貪贓枉法提供了可以任意揮灑的舞臺和可以躲避法律紀律制裁的條件。
行政長官,例如院長、庭長,說行就行,說不行就不行,不服不行的事例比比皆是。比如何庭長,此時眉頭一皺、臉一拉長,就先讓牛剛強背上了過失,雖然他並無過失,但在場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有了這種感覺,似乎庭務會讓陪審員來參加,確實有些不妥。另一位陪審員當即也要退出。
牛剛強為難到了極點,對陪審員留也不是,不留也不是,明明知道何庭長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卻不能當著眾人跟他頂撞。
副庭長姓王,年齡跟牛剛強差不多,西南政法學院畢業,因為是科班出身,為人又比較忠厚公正,天生一副沒稜沒角的當官性格,雖然資歷比牛剛強淺了許多,卻早早就當了副庭長。王副庭長見狀趕緊出面打圓場:&ldo;別走,別走,誰也別走,擠擠都能坐下。&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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