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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老百姓辦起老爺的事&rdo;,這可不是政府開設府縣會的意圖所在。如果任由這種勢頭發展下去,政事要由民意機構說了算,豈不是政權遲早要變色?
還別說明治政府的官員覺得悖逆,就連福澤諭吉這樣的開明人士都有些看不過眼。在1882年6月的一篇文章裡,福澤諭吉就府縣會評論說,&ldo;府縣廳在舉辦一項地方事業而把預算的議案交付府縣會審議時,府縣會總是一味削減預算,我行我素作出決議;而回過頭來看看府縣的實際情況,府縣會也看到,地方有道路、堤防的修築事情,有警察的事情,有學校的事情,這些事情都一年比一年縮小規模。更有甚者,不久以前,某縣會竟作出過不得開支一切地方費的決議。這可謂過分的極端。縣會並非不知道這樣辦不妥,但明知不妥也要這樣做。我們可以將此視為只是人民不服縣政的證據。有的要求撤換縣令,有的要求公選郡區長。……此風如波及全國,則各府縣的工作將日益難辦,一所學校的建立或關閉,一處堤防的修築,都將不能如願以行。官民相視有如楚越,可以說毫無交往的至誠&rdo;。
其實,用不著福澤諭吉憂心如焚,明治政府就會自己動手解決這個麻煩。
1882年12月,明治當局公佈了改訂的府縣會章程,縮小了府縣會議的許可權。該章程第33條規定,&ldo;內務卿得停止府縣會議,在其復會之前,可由府知事縣令決定地方稅之經費預算及徵收辦法,呈報內務卿批准後即可施行&rdo;。1884年,修訂法律,限定區町村會的許可權,加強縣令的許可權。
這樣一來,幕府時期,農民是芝麻籽,到了明治時代,不管如何維新,農民還是芝麻籽。
帝國的制度創新
從明治初年到明治二十六年,在短短二十幾年的時間裡,日本國民每年負擔的租稅與公債額,由不到1元漲到了9元多。
每年那麼多的錢都變成了稅,憲法在明治二十二年頒布了,國會在明治二十三年也開了,可繳稅的人卻被伊藤博文這些人千方百計弄成對自己繳的錢沒有什麼發言權。這是明治維新的一個要命的盲點。欽定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不由分說地把納稅的義務安在每個臣民的頭上,明確規定&ldo;日本臣民從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rdo;
為什麼要把納稅和兵役一樣,規定為臣民的義務呢?伊藤博文的解釋是,&ldo;納稅者,供應國家經理庶事,捍衛人民存國之需要也。&rdo;
可是,臣民要從自己腰包裡掏錢給朝廷的義務,怎麼確定呢?租稅法定。明治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ldo;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rdo;。如此規定,當時在東亞算是挺時髦的。之所以要這樣規定,伊藤博文說了,那是為了日本人民好:&ldo;新課租稅必須議會協贊,而不任政府擅行者,所以保護臣民之樂利也。&rdo;
一旦有了法律,那法律就像緊箍咒一樣,可不是帝國百姓想脫就脫得掉的。明治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ldo;現行租稅除更以法律改易外皆依舊徵收&rdo;。
這一招,可謂是用心良苦。
表面上看,日本也有國會,跟英國差不多。實際上,差著十萬八千里。
在為帝國憲法叫好者看來,英國式的做法,國會否決預算時,政府不能自收自支一文錢的經費,那會使&ldo;國家之生存歸於絕滅&rdo;。要是國會和政府的意見衝突,而預算上又剛好發生衝突,那麼&ldo;國家政事,必將盡行廢止&rdo;。這還得了?
明治憲法竭力避免出現這樣的情形。因為預算的地位在法律之下,即使政府和議會意見不同,租稅法律依然存在,政府仍然能夠根據這些法律